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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河长制的行政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5 03:13
【摘要】:近年来,由于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我国水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解决水污染问题,但效果总是不尽人意。2007年,江苏省无锡市面对蓝藻爆发导致太湖遭受大面积污染这一情况,率先创立了“河长制”。河长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我国首创的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承担水环境责任的一种形式,核心是责任到人。河长制明确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紧紧牵住了地方党政领导者承担环境责任的“牛鼻子”,使治理河流污染与党政负责人的政绩升迁和经济收益相挂钩,同时,它也使得各个治水部门在地方党政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兼顾、分工合作、各负其责,解决了“九龙治水”的难题,并且构建了社会共治的有效平台,最终确保河流环境保护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2016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河长制进行了规定,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四级河长体系。河长制不仅体现了我国既有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拷问。当前,我国河长制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它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立法保障存在严重缺失、执法监管不到位、责任体系不明确、考核奖惩机制不够完善、各地区或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存在形式主义、政府宣传效果不佳而导致公众参与力度不足等。因此,我们亟需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对“河长”们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进行定性和量化,明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权、责、利,为河长制的长久有效推进提供基础和保障。本文通过对国内河长制试点模式与国外河流治理成功案例的详细阐述,总结了目前我国河长制在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责任角度提出了几条完善河长制的建议,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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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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