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预防性责任研究
本文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预防性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导致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在我国频发,如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预防环境侵权损害的发生,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状态具有长期性、持续性、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且不易发现、难以恢复,金钱赔偿难以达到救济目的。因此以损害赔偿救济为重心的传统侵权救济制度无法有效的救济受害人,预防性责任则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事前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更符合其利益最大化。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预防性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学者们认为这三种责任方式大致相当于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排除危害。立法中关于预防性责任的规定不一致,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足,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忽视对预防性责任的适用。美国、法国和日本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实践比较有代表性和借鉴意义,他们在适用预防性责任时都重视利益衡量、忍受限度理论的运用,注重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与公民对环境行政与司法的参与,并且都规定了具有调和性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应针对自身发展情况与国情需要,因地制宜,完善环境污染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首先应丰富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考虑到预防性责任履行不能时的“替代承担方式”,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适用;其次,由于预防性责任成立的结果要件无需造成实际损害,使得法官对结果的判断过于依赖科学证据,应设立合理的判断标准;再次,请求承担预防性责任的主体资格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应适当扩张;另外,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利于受害人预防性责任请求权的实现,难以对受害人权益进行有效的救济;最后,法院判决承担预防性责任的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也应完善。我们应尽可能的构建一套以预防为中心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预防损害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与环境权益。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 预防性责任 诉讼时效 公益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英文摘要4-8
- 1 绪论8-11
- 1.1 选题背景8
- 1.2 文献综述8-10
- 1.2.1 国内研究现状8-9
- 1.2.2 国外研究现状9-10
- 1.3 研究方法10
- 1.4 论文创新点10-11
- 2 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概述11-16
- 2.1 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的概念解析11-14
- 2.1.1 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11-12
- 2.1.2 预防性责任的概念与形式12-13
- 2.1.3 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的概念13-14
- 2.2 预防性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的必要性14-16
- 2.2.1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事前救济胜于事后救济14
- 2.2.2 预防性责任的适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14-16
- 3 我国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的现存问题16-21
- 3.1 环境污染侵权中的预防性责任概况16-18
- 3.1.1 立法概况16-17
- 3.1.2 司法概况17-18
- 3.2 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责任的现存问题18-21
- 3.2.1 预防性责任缺乏替代承担方式18
- 3.2.2 对损害结果缺乏合理的判断标准18-19
- 3.2.3 预防性责任的诉讼时效规定差异较大19
- 3.2.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诉请主体范围狭窄19-20
- 3.2.5 预防性责任的生效裁判执行后续监督不足20-21
- 4 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的域外经验21-25
- 4.1 美国的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制度21-22
- 4.2 法国的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制度22
- 4.3 日本的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制度22-23
- 4.4 可资借鉴的经验23-25
- 4.4.1 采用忍受限度理论作为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23-24
- 4.4.2 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诉请主体的范围24
- 4.4.3 强化公众参与预防性责任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24-25
- 5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预防性责任的建议25-29
- 5.1 增加预防性责任的替代承担方式25
- 5.2 引入忍受限度理论作为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25-26
- 5.3 消除法律规定差异,统一诉讼时效规定26-27
- 5.4 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诉请主体的范围27
- 5.5 完善预防性责任生效裁判执行的后续监督机制27-29
- 6 结语29-30
- 致谢30-31
- 参考文献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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