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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6 16:13
【摘要】:城市黑臭水体,是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建成区内存在的,由于水体污染或水体生态破坏等原因,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与一般的水污染防治立法相比,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措施的系统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不仅要求“减排”,还要求“增容”。第二,主体的多元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涉及的主体不是单一的企业、农户等污染者,也不是单一的政府或者政府的某一部门,而是政府、企业、农户、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等多元主体。第三,效果的持续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首先要治理黑臭水体,在完成初步净化的基础上,确保整治效果的持续性,防止黑臭反弹,实现长治久清。当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立法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方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具有必要性,理由是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门立法尚且缺失、专门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法律原则尚未确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基本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亦具有实践可操作性。首先,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立法明确提出了“整治黑臭水体”的立法要求。其次,有高度契合的相关政策导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水十条”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政策性文件。再次,有可资借鉴的域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立法经验,日本、英国、韩国、德国等国家在治水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为我国城市开展黑臭水体治理立法提供了重要启示与借鉴。与此同时,还有丰富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立法需求、立法重点及立法难点。建议,首先将黑臭水体治理的立法定位为地级及以上城市一级,并实现“一市一法”,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专门立法。其次,在黑臭水体治理立法中,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四项法律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原则、部门协作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系统治理原则。再次,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黑臭水体名录制度、政府职责分配制度、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长效管理方案制度、水质监测制度、源头控制制度、黑臭水体系统整治制度。最后,健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投诉举报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资金投入制度以及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包含四项主要内容,目标考核、约谈、通报批评以及行政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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