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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0 20:08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生态调节功能正在减退,环境问题依然严峻,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将环境污染作为特殊的侵权规定了其救济方式,但是上述法律的规定仅是对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进行救济,而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没有具体的规定。1982年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除此之外,我国专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2014年修订的的新《环境保护法》提到建立生态破坏预防机制,确立损害担责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处置在立法上有了拓展和延伸,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规定在吉林、贵州等七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2017年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规定,2018开始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两个方案的相继出台表现了党和国家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决心。本文在总结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如赔偿权利人规定不全面、赔偿主体范围较窄、对赔偿权利人缺乏有效监督、缺乏健全的鉴定评估机制、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各救济方式之间衔接不顺等,并据此提出来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即一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其中包括完善《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两个方面的内容,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性制度体系的建设,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的鉴定评估体系、建立赔偿资金保障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我国全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言献策。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王静;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年

2 龚思敏;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江西理工大学;2017年

3 徐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天津大学;2017年

4 谢婷;论纯粹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D];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

5 杨璐;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5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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