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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罚款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08:33
【摘要】:进入后工业时代以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尤其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在惩处环境损害的问题上,普遍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保障环境利益,处罚力度的加大,体现出了各国对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罚款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方式,与警告、拘留等处罚方式相比,罚款操作起来更灵活,也是因为罚款独特的性质,是我国的环境处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我国环境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从我国的环境现状来看,近年来环境问题仍频繁发生,环境罚款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在立法方面,罚款数额设置过低,罚款额度的设立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根据经济学违法成本理论,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所得时,潜在的违法者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在执法方面,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较少,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无法使行政罚款决定具备“合理性”,且我国目前的环境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并不完善,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那如何改善这些问题才达到最优的效果呢?本文建议从统一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调整罚基、倍率及距差等因素、科学组合罚款数额的设立方式,几个角度改善罚款数额方面立法问题。在执法方面,本文从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建议建立对罚款金额强制说明理由制度,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说明其裁量理由,以接受公众监督,改善听证程序,促进公众参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最终发挥环境行政罚款制度应有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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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

本文编号:269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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