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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环境监督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的协调发展

发布时间:2020-06-08 06:09
【摘要】:发展和完善公民环境监督权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是提升政府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民环境监督权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环境行政权的情况。国家环境行政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归纳为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近年来,国家环境行政权的运行取得了较好成效,污染治理效果显著,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与此同时,公民行使环境监督权,即公民将企业等环境违法、违规情况和政府部门环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向有关机关进行投诉、举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执法线索,有利于督促环境行政机关履职到位。实现公民环境监督权与国家环境行政权的协调发展,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环境监督权利认识不足、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环境监督法律法规待补正、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当从提高公民和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权利意识;健全投诉、举报等制度;补正环境监督法律法规;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等方面促进二者实现协调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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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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