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6-20 09:17
【摘要】:近年来逐渐严峻的环境形势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日益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社会公众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如何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挥更大作用,是我们应关注的部分,立足司法实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适用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补偿,且不能对被告起到惩罚作用,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陷入难以有效维护受害人权利及遏制环境侵权实践再生的僵局。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阐释,并对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契合性进行分析,以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有利参考。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选题的背景入手,提出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分析该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考察,梳理该选题相关文献资料,并对当前该选题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阐释该论文的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分析,为论文的整体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重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分别进行介绍,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适格原告、赔偿机制(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法律性质、功能等方面进行概括,并对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进行比较,为下文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契合性研究做好铺垫。第三部分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契合性,通过分析补偿性赔偿制度的有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性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求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及通过分析我国已有理论与实践基础与域外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探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重在对域外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进行考察,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各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分析,探寻其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方面的先进做法,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成功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可参考性借鉴。第五部分作为论文的落脚点,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设置,以惩罚性赔偿的主观、客观、因果关系等方面的适用条件为基础,确定惩罚性赔偿的的赔偿范围、具体金额及最终的归属,并通过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环境公益劳动制度、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途径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建立配套机制,以期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参考范式。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D922.68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5.1;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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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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