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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6-09-14 15:28

  本文关键词:欧盟、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对我国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9(6):858-860

JournalofShenya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2007-12,9(6):858-860

欧盟、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

法律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葛立群1,2,吕杰1

(1.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沈阳110161;2.辽宁省农村经济研究所,沈阳110161)

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近年来发展迅猛,从转基因食品问世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随着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进入了人类的食物链,由此引起了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转基因生物体和转基因食品的一些国际惯例,各国针对本国国情制定出相关的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以确保对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安全有效。对欧盟、日本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法律规范进行了介绍,并对中国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规范的建议:首先要健全转基因食品检测和评估体系,其次要加快中国的《生物安全法》以及相应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法规的制定,第三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转基因食品管理法规的效率。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管理规范;法律规范;食物链;生物技术

中图分类号:F768.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2007)06-0858-031008-9713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简称GMF)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和加工的食品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工程食品或基因修饰食品。在欧盟新型食品条例中将转基因食品定义为:一种由转基因修饰的生物体生产的或该物质本身的食品。我国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②转基因动植物、

添加剂。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都极为重视,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他们从

标签制l995年1月起,就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采取了各种不同的策略和措施,其中包括安全性评估制度、

度及通报制度,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法规和标准)向WTO各成员国进行通报据统计,发达国家占通报成员的63%。这表明发达国家在通过立法控制和管理转基因食品方面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面。

一、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及法律规范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立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一直在不断修改和完善。由于近年来欧盟成员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比利时的鸡污染事件,德国动物饲料污染事件以及荷兰等国可口可乐饮料污染事件,2000年的疯牛病事件,都促使欧洲的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的安全性,迫于公众的压力及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欧洲议会委员会新食品和食品成分管理条例第258/97号令”,并于即日生1997年5月14日,欧盟通过了

效。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新食品定义和新食品主要成分、上市前安全评估机制和对转基因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简称GMO)产生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标签要求。该法规定义新食品为包含GMO的食品和食品成分以及其他分子结构经过修饰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等。新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应给消费者带来危险,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明显不同于现有的食物以至于在营养学上不利于消费者。申请转基因食品上市许可程序要求申请者必须向所在国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再把申请送给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以内向欧盟委员会和所在的欧盟成员国提交一份最初的评估报告,在收稿日期:2007-10-16

作者简介:葛立群(1974-),女,辽宁省农村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

第6期葛立群等:欧盟、日本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对我国的启示?859?60天内,如果各成员国不提出异议,该食品或食品成分将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若该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则必须经过由欧盟食品常务委员会等组成的审议程序,以决定是否准其进入市场。为了保证消费者能了解必要的信息,欧盟要求新食品必须贴有标签。根据欧盟1138/98关于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的法规规定,凡是含有经过修饰的基因或者蛋白质的食品都必须加贴标签,2000年上半年对有些规定进行了修改,制定了49/2000法规,规定只有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超过1%才加贴标签,欧盟同时指出,上述1%的限量是一个最高限量,生产商在实践中应尽可能将这种污染降低到更低的程度。2001年欧盟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在欧盟境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专门的标签。以此从法律上确保消费者的知悉权和选择权。

在管制机构的设置上,1997年,欧盟成立了食品科学委员,其职能主要是负责食品领域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决策咨询工作。2001年欧盟又成立了一个新的欧洲食物和公共健康局,负责建立食物的安全危机预警系统。但是,由于欧盟各个国家在管理、法规方面存在分歧,许多国家没有欧盟有关转基因食品管理体系来运行,影响了运作效率。

二、日本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及法律规范

日本政府为确保上市流通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依据其《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进行了认证,并于1998年8月提出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进行标识的初步计划。到1999年底,农林水产省仅批准了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西红柿和甜菜7种转基因农产品可以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

《农业基本法》,并更名为《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新《农1999年,日本政府又修改了沿用近40年之久的

业基本法》在继续推行市场自由化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政策及维持农业可持续生产政策等内容。1999年7月,为与新《农业基本法》配套,日本政府修改了《关于农林物资的规格化以及确定质量标识的法律》(JAS法,即1999年108号法案)。该方案规定从2001年开始,食品生产厂家应该对其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做出明确的表述。以大豆和玉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食品中有24种被列为标示对象。以后还会随着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登场而作相应的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基准标识的重新审定。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该法规采用的是有限度地加工食2001年4月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颁布实施

品的全面标识制度,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并对无需标识的加工食品以及不得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的用语进行了规定。该法规每年都要求对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修订时所需考虑的因素有:最新商品化的转基因农产品、分销及用作食品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去除和分解重组DNA及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实际情况、由于检测方法的进步而得出的新结论、消费者的观点。此外,还应考虑在有机食品和加工食品的生产、制造、流通及加工过程中,对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的处理情况和制定国际统一制度的进展情况。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管理。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现状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在管理上持谨慎态度,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生产审批缺席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生物技术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要报农业部批准。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做出了规定。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这三个法规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生效。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

?860?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9卷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这些法规均已正式实施。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

尽管如此,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分析研究不够,检测技术未能跟上转基因食品增长的需要;(2)有关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各个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3)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上,存在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不利局面和执法不严问题。

四、对我国的启示

评估体系,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一)健全转基因食品检测、

首先,建立独立的权威检测机构,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并逐渐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农业生物技术管理监督与监测网络体系。目前,转基因的检测方法最为成熟的是PCR技术,其他的还有凝胶电泳、测序仪和ELISA(酶联免疫法)等。转基因生物及食品安全性验证检测、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国家公益性行为,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找到更快捷准确的检测方法,完善检测标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确认,便于管理机构有目的地进行管理。其次,严格控制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直到进出口各环节,使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研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将转基因食品置于规范化的管理和监控之中,使消费者能放心地消费转基因食品。

《生物安全法》以及相应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法规(二)加快制定我国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基借鉴欧盟、日本制定转基因食品法律规范的经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生物安全法》。同时,建立和完善与现有的管理条本框架,结合我国国情和转基因食品发展现状,制定我国的

例、办法相配套的管理规范和管理程序,修改现有的管理条例、办法或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切实可行。制定专门的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规,该法规既能与国际接轨,又能体现中国特色;既能起到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作用,又不能阻碍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既能严格管制转基因食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知情权、适当抑制进口,又能为国产转基因食品制造业的生存和发展留下足够空间。

(三)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转基因食品管理法规的效率

对未经申报审批而进行商业化生产的,对不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除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外,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转基因食品市场健康发展。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通过合理划分职能,建立起机构相对统一、责权相对集中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等管理部门的分工明确,高效运作的管理经验值得借鉴,同时也要吸取欧盟各国管理不协调的教训,明确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协作,提高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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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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