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规划_新形势下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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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问题研究
楚国良 (湘潭市委党校 411100)
【摘要】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农业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功绩是举世公认的。根据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家庭承包经营要长期稳定不变。然而我国农业的家庭组织同发达国家的农业家庭组织相比有很大差别,要使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组织真正能适应现代农业的需要,还必须深化改革,必须在具体的组织形式及其经营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实现我国农业微观组织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的基本目标模式。笔者拟在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发展与创新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 中国 发展 展望
一、家庭农场概述
1、家庭农场的概念
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 中外学者有过许多精彩的论述,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 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 黎东升曽令香: 2000)“所谓家庭农场, 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 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 房慧玲: 1999)“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 朱博文:2004)“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引自方康云: 2002) 美国农业部的网站对家庭农场( family farm) 的定义倾向于将家庭农场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从现代意义上讲, 我国的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特别是在我国农垦系统的全面改革推进之后才逐渐形成的。实际上, 家庭农场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组织形式是有根本区别的, 家庭农场区别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其商品化生产的特性。如果说当初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考虑更多的是温饱问题的话, 那么,家庭农场的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性质了。“家庭农场的农作制度使农户的生产因农产品可交易量的改进而彻底改变了农户把农业视为收入稳定来源的概念, 而是把农业视为收入增长的来源或致富的渠道”( 张晓丽: 2001) 。因此, 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一是“家庭”, 即家庭农场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其内涵是“家庭对土地有很强烈的依恋, 除了从土地上获得生活来源之外, 很少有其他经济来源。”二是“农场”, 农场的概念明确了其与一般农户经营的区别, 农场的概念表明它是一个组织。两者合在一起也就是说, 家庭农场应该是一个事业, 而不仅仅是一个饭碗, 确切地讲, 它是一个具有现代商品意识的企业。因此, 笔者认为, 家庭农场的定义应该是: 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劳动对象, 以有效率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 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户生产企业。此定义中“适度规模的土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其内涵应依据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而定,但基本原则应该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以上的规模。而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则是以其年销售额来划分的。小型家庭农场年销售额在 25 万美元以下的; 大型家庭农场: 在 25 万到 50 万美元之间的; 超大型家庭农场: 50 万美元以上的。这种以产值定规模的方法与我们以土地规模为依据的方法是不相同的。
2、家庭农场的类型
(1)按经营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①不雇工型。这种类型比较普遍,其农业生产的作业与管理依靠家庭成员进行,不雇佣他人。其特点是管理比较简便,组织成本和监督费用小。②雇工型。其农业生产的作业与管理除依靠家庭成员外,还雇佣一定数量的人员。
(2)按经营内容可分为两种类型:①单一型。是指在农、林、牧、渔中只经营其中一种的家庭农场,它又可细分为种植型、渔业型、林业型和畜牧养殖型四种。由于该类型的家庭农场从事某项专业生产,因此,便于机械操作和集中力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有利于科学种田,形成规模经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②综合型。这种类型比较普遍。它是农、林、牧、渔或其中几个部门兼而有之,一般以种养结合为主。
3、家庭农场的特点
第一,家庭农场的连续性。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这一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克服小农经济本身存在的缺点,家庭经营方式必然会发生一些变化,即由小块土地的分散经营转变为土地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种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实际上也就是小型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并没有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发生改变,分散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扩大;它既没有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同时又具有现代农业的因素。因此,家庭农场在经营方式上具有连续性。
第二,家庭农场的适应性。这里所谓的适应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家庭农场符合我国的国情。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生产力不高,我国的农业生产还没有完全摆脱手工劳动,新的科学技术应用较少。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都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经营规模不可能很大,而家庭农场经营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它能够因地制宜,灵活多变,以适应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二是家庭农场符合农民的思想状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民长期处于个体的小生产状态,而家庭承包责任制给他们带来了土地经营自主权。农民有了经营自主权,就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精耕细作,这样不仅能给自己带来现实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害怕政策多变,如果现在就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组建合作(集体) 农场,势必会使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正是基于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这种思想状态,当前建立和发展家庭自主经营的小型农场较为适宜。
第三,家庭农场的阶段性。从我国农村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经营绝大多数是分散进行的。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家庭经营也可以形成一定的规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兴办家庭农场,也是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一个途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家庭农场建立之初毕竟规模较小,而且有某些不足之处。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不可能固定不变,长期停留在小型的初级阶段上,它必然会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而发展。也就是说,当我国的农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就会越来越大,由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那时,一种可能是由小型农场发展为中型或大型农场,另一种可能是若干家庭农场联合起来,形成类似土地股份公司那样的经营模式,建立起更大规模的合作农场。
二、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近年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官方资料显示,到2012年底,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主要有以下5种模式:
1、浙江宁波:以市场为主导,培育一批生产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规模大户,规模大户还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进一步寻求贴近市场的发展方式。
家庭农场数:600多户
平均年收入:租金+薪金收入
单户家庭农场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
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355家
特色:一般雇佣工人,有自主商标等
2、上海松江:采取以农户委托村委会流转的方式,将农民手中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土地流转到村委后,由区政府出面将耕地整治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再将耕地发包给承租者。
家庭农场数:1200户左右
平均年收入:已达7万-10万元
单户家庭农场面积:100亩-150亩
持证农场主:1000多人(中高级)
特色:持证上岗、政府衔接产业链等
3、湖北武汉:2011年确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鼓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
家庭农场数:167户
平均年收入:超过20万元
单户家庭农场面积:15亩-500亩
特色:家庭农场主必须是武汉市农村户籍农户,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等
4、吉林延边:从2008年开始,延边州在全州范围内探索“家庭农场”模式。农村种田大户、城乡法人或自然人,通过承租农民自愿流转的承包田创办的土地集中经营的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数:451户
平均年收入:10万元以上
平均经营土地面积:1275亩
特色:可享受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5、安徽郎溪:从2009年起,郎溪县连续3年安排项目资金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形式。
家庭农场数:216户
农场内人均纯收入:28910元
单户农场面积:50亩以上
特色:成立“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创建科技示范基地,目前已创办示范农场20个。
三、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所谓SWOT分析,即态势分析,就是将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内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等,通过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然后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而结论通常带有一定的决策性。
(一)优势
如今在我国农村已出现年轻劳动力进城打工,农田闲置,土地撂荒的严重现象,面对这些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决策层适时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政策,因此发展家庭农场具备三大优势:
1、从生产的效益层面上看,有利于高科技的运用和标准化生产。家庭农场的出现,农户可以通过饲养畜禽获得收益。在农产品的价格正常的时候,农户可以通过农产品的售出来取得收益;在供大于求的时候,农户可以通过饲养畜禽获得收益。畜禽的粪便不再需要贴钱处理,种植业的有机肥料也可免费获得,实现种养结合。
2、从资本的运作层面上看,2013年中央1号文件对家庭农场这一经营模式给予了明确的肯定,家庭农场方面的投资和项目数量未来将会出现井喷式增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打破村庄经济的封闭性,让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技术真正动起来,进而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长远来看,一旦国内逐利资本杀入,未来一定会出现具备上市资格的农场连锁品牌。资本的介入,农业生产风险的控制机制将会逐步构建。运用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的套期保值等现代化金融手段,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3、从农村发展的长远角度看,长期以来,因为农村自身经济的停滞不前,农村的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打工,让农村日渐空心化。而随着“家庭农场”的良好发展,留在农村本地的青壮年将越来越多,“空心化”自然日渐化解。伴随着农村空心化的解决,农村的留守儿童难题也将解决。农村之所以出现大量的留守儿童,根源就在于父母外出打工,一旦父母留在农村发展“家庭农场”,儿童就可以与父母朝夕相处,留守儿童也会越来越少。最重要的是随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农村城镇化也将越走越近。真正的城镇化,不是将农民赶进城市,成为所谓的“城里人”,而是将农村发展好了,变成真正的城镇。若是“家庭农场”发展良好,农村的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农村成为城镇只是个时间问题。
(二)劣势
目前、多数群众和种植大户对发展家庭农场都有着很高的期望,但也存在着一些担忧和困惑,值得我们进行冷静思考。
担忧之一,土地集中难度大。种植大户期望规模经营,也懂得只有规模,才有效益,才能便于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可是,他们所经营的土地是从一户户农民手中流转来的,户户做工作,户户签合同,土地流转成本高,土地租金在1200元左右,远高于农民家庭经营净收益。尽管如此,一块地总有几户不管价格高低都不愿流转,有时看好的地块,虽然付出很多,也只能前功尽弃。
担忧之二,流转期限难统一。经营主体期望把发展现代农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干,愿意投入先进设施,长期经营,也有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和观光农业的愿望。现在农民的土地剩余承包期多数都在20年左右,可是想签5年的流转合同都很难,多数可签3年,有的只认签1年,即使按小麦市场价格向上浮动租金,农民也不愿签长期合同,甚至不到合同期就有的要回土地,也常常引起纠纷,影响正常经营。
担忧之三,农场认定缺标准。经营多大规模才算家庭农场?才能享受到政策补贴?家庭农场是否按公司、企业一样对待?到目前工商注册也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的热情虽然高涨,但也疑虑重重。现在多数是按专业合作社或协会注册登记的,在农业经管单位备案认可,大部分是自发、合伙经营,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担忧之四,融资贷款受制约。由于从事农业经营效益低、收益慢,而又没有实体资产抵押,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走担保贷款的路子更难,现在也只能从信用社进行协调贷款,可是额度低、期限短,遇到集中需要资金时,常常束手无策、畏难发愁。有时遇上天灾损失,血本无归,农业保险缴费规定低,赔付也无济于事。
担忧之五,社会服务不健全。农民在农业经营中对技术、人才、信息、市场、服务等要素的需求愿望大,单靠农民或经营者去完全适应市场,确实力不从心,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更是无能为力,技术人才引不进、留不住。农业技术推广及社会化服务,缺乏完善的机制,人才都浮在政府机关,难以应用到田间地头。
(三)机遇
“家庭农场”的发展,重要作用在“六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传统小农制要参与现代大市场竞争,则必需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家庭农场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有机结合,避免“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双重弊病,能有效解决我国现有农业家庭承包经营低、小、散的问题。
二是有利于调动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家庭农场”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去适应市场、开拓市场,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从而提升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让农业由弱势变强质,可实现“种地有钱赚”。
三是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的发展潜力。家庭农场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激发农业生产活力,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让商品化程度变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四是有利于解决今后“无人种地”的现实问题。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将逐渐吸引一批年轻人留在农村务农,通过农业生产实践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改变当前农业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导致的农民老龄化、兼业化等局面,种地后继有人且更专业,国家粮食安全就能有保障。
五是有利于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者一般自有品牌,相对注重质量安全,也便于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是有利于探索矫正圈地非农化现象。尝试着对此前引起争议的工商资本汹涌进入农业,大规模、长时间占用农地或企图圈地,甚至进行囤地居奇、非农生产的一种有效矫正。
(四)挑战
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之中,而在国外家庭农场的运作已经相当成熟。在我国,家庭农场在苏南、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有一定的发展,东北地区以其耕地面积大的优势在家庭农场的建设方面亦有所进展。但对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各地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针对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定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只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指导性定义。
对地方而言,出台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有着相当大的操作自由度。浙江省海宁市印发的《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而安徽省宿州市出台的《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要达到土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具有较高的机械化操作水平和较强的品牌意识及产品市场竞争力。要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显然,各地对家庭农场在农业部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细化定义。
笔者认为,发展农村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五个主要条件:
一是规模连片。种植土地要因地制宜确定生产经营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适合大型农机作业,适合新品种的推广和新技术的应用,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目前农村家庭农场适宜经营规模应为300亩以上。
二是机械支撑。先进的农业机械装备是推进土地规模流转、实现连片种植的保证。农村家庭农场必须具备120马力以上配套大机械,整地、种植、收获基本达到全程机械化。
三是实力雄厚。为了利于发展生产,规模经营,农村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在10万元以上。
四是效益明显。农村家庭农场将土地集中起来,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要得到很大提高。同时整地要达到标准,耕作要精益求精,效益得到明显提升,亩纯效益比普通种植增加15%以上。
五是年限适度。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被确定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经营年限不得低于5年。
四、美法日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各种矛盾聚集,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求一种新的生产经营制度以适应和推动我国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解决当前农村问题的治本之策。
(一)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特点
1、以美国为代表的大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1)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1776年7月,美国宣布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对以铁木农具、畜力和手工操作为生产力的传统农业来说,建立何种农业生产制度和经营组织来发展农业,成为美国新一届政府特别关注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于1820年确立了将公有土地以低价出售给农户,建立家庭农场的农业经济发展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美国开发西部的移民热潮。故在19世纪30年代掀起第二次公有土地的出售高潮,1820~1830年10年间平均出售公有土地252万公顷,比1814—1819年间的85万公顷递增了两倍。1862年通过的“宅地法”,向在土地上耕作5年以上、年满21岁的个人或一家之主免费赠送1.88公顷的公有土地。这种把公有土地赠给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国法,使美国家庭农场制度在美国农村得到广泛的建立和巩固,为美国农业经济组织及经营制度奠定了基础。这种传统的美国自有产权自我经营的家庭农场在相当的时期内,一直是美国农业经营中效率最高的经营形式,也是美国农业经营中农场经济管理最主要的经营形式。
(2)经营规模化和组织方式多样化。随着美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其农业经营规模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产权制度或经营方式来看,除了家庭农场外,还出现了合伙农场、公司农场。从经营规模来看,美国农场可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类农场,其整个发展与变迁趋势表现为农场数目的减少和经营规模的扩大,1935年家庭农场的数目为681.4万个,到1989年减至为214.3万个.而每个农场的平均用地从1920年的59.4公顷增至1989年的185公顷。据统计,占农场总数25%的规模最大的农场生产了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5%。这里所指的大农场并非公司农场,家庭农场经营方式实际上也能像公司农场、农工商企业一样适应大规模的经营要求,并占优势地位。据统计,1969~1978年间,美国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重从85.4%上升至87.8%,公司农场从12.8%下降至9.7%。在绝对地位上,20世纪末美国家庭农场的比例升至89%,拥有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77%的农场销售额。当然那些纯粹意义上的小家庭农场面对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则转为兼业农场或被迫卖掉举家迁入城市。
(3)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美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明显,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农业资源。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一二种农产品。北部平原是小麦带,中部平原是玉米带,南部平原和西部山区主要饲养牛、羊,大湖地区主要生产乳品,太平洋沿岸地区盛产水果和蔬菜。就是在这种区域化布局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生产经营的专业化。
农场专业化是指一个农场只生产一二种农产品。有的专门种植大田作物,有的专门种植蔬菜或水果,有的专门饲养牲畜或家禽。二次大战以后,美国农业服务业通过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大大促进了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发展。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场主愈来愈无力顾及一个从产前种子、生产资料的生产活动,产中作物生产活动,产后的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全部内容。其中分解出来的一些领域就由专门的农业服务结构承担,这样家庭农场的职能主要集中于土地的产出或养殖业的直接经营管理。如伊利诺州的一个家庭农场,农场主49岁,种植了666.7公顷玉米,几乎全部农活都是自己干,只有农忙时父亲(72岁)才来帮忙。收割后,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农场主只管生产,产前、产后的事情都由别人做。
(4)兼业经营。美国农业劳动力使用量很少,现在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2%,但是,资本投入量大,成本高,一般农场经营的2/3的收入要作为生产性开支再投入运营,大量的机械操作、化肥、农药等的使用,特别是现代精准农业的发展,使得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上升,同时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高,农产品价格下跌,使农场主净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兼业经营成为农场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据统计,1979年,小农场的收人中,农业收入仅为6%,非农收入占94%;中型农场农业收入占59%,非农收入占41%;大型农场农业收入占85%,非农收入占15%。
2、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法国农业用地3300万公顷,农业劳动人口占所有就业人口的3.5%。作为欧盟第一大农业生产国,世界第二大农业和食品出口国,世界食品加工产品第一大出口国,其经济总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4位,其家庭农场的发展功不可没。
(1)土地的集中与分散。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农业土地大部分为教会和封建贵族所把持,农民为数众多,但拥有的土地极少。当时,仅占总人口的2%教士和贵族拥有35%的土地,2000多万农民仅拥有65%的土地。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颁布法令,把逃亡贵族的土地分成小块出售,地价10年付清;农村公有土地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地废除一切封建权利。大革命使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但却使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日益加剧。
小农经济长期大量存在,影响了法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20世纪初期,法国的土地集中化和资本主义农场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是农场仍然规模较小,远不如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大型资本主义农场,小农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1955年,法国的农用土地仍具有明显的“两小”特点:农户土地面积小,在总共228.57万个农场中,农用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127.72万个,占农场总数的55.9%;地块小,总面积3400万公顷的农用土地分割成7600万地块,平均每块地仅0.45公顷。
(2)数量的减少与规模的扩大。从20世纪60年代起,在一系列国家干预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法国的农场数量逐步减少,农场的土地规模逐步扩大。数量从1955年的228.5万个降到1970年的155.2万个,到1985年降至92.4万个,1997年进一步降到67.98万个;农场平均规模从1955年的16公顷,增加到1970年的21公顷,到1985年的30.5公顷,再到1997年的41.7公顷。42年间(1955~1997),农场数减少了70%,平均土地规模增加了157.5%。
(3)农场专业化程度很高。法国农场专业化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等,专业农场大部分经营一种产品,突出各自产品的特点。作业专业化是将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种、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来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性生产转变为商品化生产。
3、以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的发展特点。
日本国土狭小,农地面积有限,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农地减少、流动缓慢成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的瓶颈。“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日本全国土地65%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
(1)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在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后,确立了自耕农体制,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77.5%,2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23,5%。
(2)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如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这种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成功,1980年的租赁田比1970年增加了30多倍,1986年又比1980年增加50%,达5万公顷。
(二)几点启示
借鉴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全面理解现代家庭农场的内涵。
现代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纵观美法日三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史,其内涵主要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较高,他们都是懂管理、善经营,思想意识超前,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了解市场动向的农业生产能手;二是农场生产作业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较高;三是农畜产品高质高效,符合法定标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四是相对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
2.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设。
家庭农场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地权的界定清晰。如日本的家庭农场和我国现在的家庭承包制非常相似,主要是在土地使用权上进行改革,放开、盘活土地经营权,调动家庭农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因此,我国要尽快改变土地承包期短、土地不固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现状,建立土地流转制度,让土地活起来,使农地相对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同时要延长家庭农场承包土地的期限+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让家庭农场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承担自然、政策和市场风险。这样,认识市场、了解市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加速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将成为家庭农场主的自觉行为,使家庭农场成为名副其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加快家庭农场的原始积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现在我国一部分家庭农场走过了原始积累阶段,具备了“自我投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能力,但是大多数家庭农场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在生产投入上明显不足,加快原始积累非常重要。对综合素质较高的家庭农场要扩大经营规模,促其快速发展。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始终站在现代农业技术的前沿,依靠科技进步,获取技术效益。另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寻求政府政策的支持。一是在WTO绿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家庭农场的直接补贴力度,让家庭农场直接受益;二是切实减轻家庭农场的负担,杜绝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三是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扶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四是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家庭农场主采取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家庭农场的经营实力,从而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4.建立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美法日等家庭农场的发展都没有离开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如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村推广局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及其他农村市场的中介组织。就是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在农业经营组织化过程中,以市场关系或合同形式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家庭农场适应市场经济,满足市场千差万别的需要,有效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国应大力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发展需要的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体系。
5.培育公平竞争的农村市场。美法日的家庭农场都是以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与外部发生密切的经济联系。
完善的市场对家庭农场起着龙头作用,不仅可减少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风险,而且能使家庭农场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对未来的市场变化可进行科学的预测,避免生产上的趋同化。当然,他们的农业市场化也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的发展变化过程。我们要缩短这个过程就必须从制度建设开始,如农产品的销售规程,既有利于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又确保农产品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加强农村市场的硬件建设和管理,让农场主在公平中受益。6.培育现代化的农场主。农场主不是一般的农民能够胜任的,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以及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而我国现在许多地方农业农村发展都面临着“农无传人”的威胁,素质较好的农村劳动力纷纷转向农村非农产业或城市就业,农业经营者的素质普遍不高。这种趋势不改变,就不可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家庭农场。因此,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加快提高家庭农场主及成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造就一大批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
五、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大力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破除思想障碍,转变观念。
一定要转变传统的小农经营的思维,鼓励农民、城镇人员以及私营工商业者兴办家庭农场,走规模化现代化农业之路。一定要破除“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家庭农场代表了我国农户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要在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下通过土地的流动使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是对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制定扶持政策。
从目前情况看,家庭农场经营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制定有利于家庭农场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变家庭农场经营的自发发展为政府扶持下的自觉发展。首先,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离田的疑虑;其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农场等同于企业对待,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政策倾斜,拓宽农场经济的融资渠道;再次,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制度上的城乡差别,推进农村城镇化步伐;最后,政府要依法保护农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家庭农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确立法人地位,使其能更有效地自我保护,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为家庭农场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生产发展环境。
(三)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承租面积大、时限长、地租低等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面积过大、时间过长,将会给农村稳定造成后患,而租金过低将导致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因此应加强管理和引导。第一,要提倡和允许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多种形式的有偿转让。第二,要依法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标准化合约,严格合同管理,维护双方权益。第三,对“四荒”资源使用权的招租要实行招、投标,必要时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同意,增强透明度,以防止暗箱操作,损害集体利益。
(四)建立良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
要鼓励家庭农场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项目,逐步形成家庭农场的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切实抓好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积极帮助家庭农场与科研机构联合。搞好市、区、乡(镇)、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及时向本地农场传递科技、种苗、价格、市场供求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优化发展环境,参照发放农民负担卡的做法,探索推行税费负担卡和挂牌保护制度,坚决杜绝“三乱”;建立治安联防网,严厉打击妨碍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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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楚国良(1962---),男、湖南湘潭人。中共湘潭市委党校经济学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区域经济,"三农"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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