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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出《通知》:部署5项举措,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发布时间:2021-08-06 04:47
  <正>2020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 t)国Ⅵ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Ⅴ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Ⅵ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文章来源】:商用汽车. 2020,(05)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调整国Ⅵ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本文编号:332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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