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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专利保护模式论考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7
  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潮流,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可逐步实现自主发明创造。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厘定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的法律地位,导致法律对其的适用出现失灵态势,而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添附保护模式以及职务发明保护模式等是当前理论上比较典型的应对之策。其中,职务发明保护模式更契合人域法的法治秩序以及我国专利保护环境。人工智能本身被视为雇员而拟制为发明人,人工智能使用人被视为雇主而成为专利权人。此外,《专利法》应在专利审查期限上为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开辟"绿色通道",在动态流转中提取交易额的5%作为人工智能专项基金,并完善强制许可条款。 

【文章来源】: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8年21期 第119-125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可专利性的正当性质疑
    1.1 人工智能对传统“人域法”秩序理念的冲击
    1.2 专利法的激励机制在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的法律关系中失灵
    1.3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对鼓励创新立法宗旨的挑战
2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保护的现有思路
    2.1 借鉴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
    2.2 引入添附保护模式
    2.3 提出职务发明保护模式
3 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保护思路评价
    3.1 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
    3.2 添附保护模式
    3.3 职务发明保护模式
    3.4 小结
4 问题的出路:人工智能时代下专利法调整机制创新
    4.1 优化职务发明条款
    4.2 调适专利审查期限条款
    4.3 增设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交易的特殊性条款
    4.4 完善强制许可条款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研究[J]. 朱雪忠,张广伟.  情报杂志. 2018(02)
[2]添附理论视角下的从属专利保护研究[J]. 刁舜.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11)
[3]专利添附问题探讨[J]. 陈家宏.  知识产权. 2013(05)



本文编号:290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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