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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时代的预防性刑法立法

发布时间:2021-01-05 22:08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前,我国预防性刑法立法已经出现,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也呼之欲出。只不过网络时代形成的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体犯罪时会产生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规范。在人工智能领域增设预防性刑法立法总体上具有正当性,也将成为今后的立法趋势。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对于故意犯罪而言,将侵害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的犯罪、滥用人工智能系统及其数据实施的犯罪设置为危险犯;对于过失犯罪而言,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和使用者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1(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人工智能体对网络时代刑法的挑战
    1.当前网络预防性刑法规范的表现与法理依据
        (1)信息系统及数据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扩张
        (2)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转换
        (3)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演变
        (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义务的立法增设
    2.人工智能时代网络预防性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
        (1)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体的“内忧”
        (2)预防性刑法规范供给不足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体的“外患”
二、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正当性: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依据
    1.预防性刑法立法是对人工智能体伴随问题的积极回应
    2.注重事后罚的传统刑法无法事前预防人工智能体的侵害风险
    3.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规制某些人工智能体的严重法益侵害行为
三、预防性刑法立法的路径:增设预防性罪名化解人工智能挑战
    1.人工智能时代预防性刑法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的调整
        (1)适度增加危险犯:由注重法益实害向注重法益危险转变
        (2)适度预备、帮助行为实行化正犯化:由事后惩罚性刑法向事前预防性刑法转变
        (3)适度降低入罪门槛:从保守刑法谦抑观向刑法妥当处罚观的转变
    2.人工智能时代预防性刑法立法的具体建议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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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与逻辑前提——在替代人类与增强人类之间[J]. 于海防.  法学. 2019(06)
[3]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J]. 陈结淼,王康辉.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4]人工智能体的刑事风险与应对措施[J]. 王燕玲,韩蓄.  学习与实践. 2019(03)
[5]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前瞻性刑法思考[J]. 刘宪权,房慧颖.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6]维护人的尊严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J]. 韩大元.  探索与争鸣. 2018(12)
[7]现代刑法的风险转向——兼评中国当下的刑法观[J]. 焦旭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12)
[8]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基于网络犯罪AI化为视角[J]. 安柯颖,陆红.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9]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皮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10]中国网络犯罪立法检讨与发展前瞻[J]. 王燕玲.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本文编号:295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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