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
发布时间:2021-01-15 18:13
从劳动分工和资源配置的视角看,人类的司法体系可以分为外行审判司法体系、专家审判司法体系、智能人工司法体系和人工智能司法体系等四种类型。目前信息科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等被广泛应用于法院改革和建设,促成了各国法院司法体系从专家审判司法体系向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的"大转型"趋势。中国的"智慧法院"建设虽然处在世界领先地位,但同时也出现了审判业务与信息化建设的"两张皮"现象。本文建议建构一种"大审判管理格局",有效释放"技术红利",把法官从非审判性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规则适用等核心审判工作,并与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当下的"以科技为中心"的智慧法院建设一起,成为中国法院建设的"一体两翼",以实现法院内部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大程度地同时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部分图文】:
专家审判司法体系的劳动分工
图1 专家审判司法体系的劳动分工图1和图2用图示来说明从专家审判司法体系到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的变化,区分的标准还是司法过程中的劳动分工与资源配置。正如前述,我们把司法过程的劳动分为外围的审判辅助工作,以及作为核心工作的审判工作,后者进而分为“审”的事实审查工作和“判”的规则适用工作。在图1和图2中,三个圆圈分别表示三类工作的范围,颜色表示劳动分工——其中底色为白色表示由人工承担,底色为灰色表示由智慧科技来承担。从图1到图2的变化,显示了从专家审判体系向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的两个重大变化: 其一,智慧科技所承担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宽,不仅可能承担相当部分的审判辅助工作,而且日益“染指”事实审查工作;其二,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审判辅助工作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正如前述,智慧科技还没有被用于替代法官从事最核心的规则适用工作。
其次,在工作手段上,未来的审判管理主要是采集案件/人员数据,分析案件/人员数据,并把基于数据分析的决策应用于上述的“管事”与“服务人”,实现人力和物力资源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最优配置。在大数据的基础数据建设和分析手段日益成熟的今天,基于数据的精细化审判管理已经变得可能。打个比方,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审判管理部门将变成一个法院案件与人员信息的“中央处理器”,通过案件和人员的大数据动态分析,实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最优资源配置,尤其是通过重新界定并扩大“审判辅助事务”范围,并以高科技或者外包服务的方式来完成。依托大数据分析与发达的数据展现技术,未来的审判管理应当是精细化的可视化审判管理。(40)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虽然大数据分析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真正利用大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以及决策的并不多。(41)其部分障碍在于大数据所要分析的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清楚。下图3描述了面向未来的审判管理需要进行大数据研究分析的主要对象和处理的关系。如图3所示,审判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优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因此需要对供给侧和需求侧进行精准数据分析,解决人案矛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从需求侧来看,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基本需求,也就是要完成所有案件的审理裁判,另一个是升级需求,也就是实现所有的裁判都是公正并及时的。从供给侧来看,也有两个层次,一个基本供给,也就是能够用于案件审理的所有审判人员(包括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辅助人员),另一个是升级供给,也就是能够高效审理并提供公正裁判的法官或者法官团队。审判管理的大数据分析,所以要清晰地描述这四类需求和供给的基本特征。针对基本需求的所有案件审理,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最基础、最重要的是要科学统计所有案件审理的工作量——这里的工作量,传统上是以“件”为单位的工作量,但是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工作量单位应当是更加标准化、无量纲化的审理案件时间。与此相适应的是,传统上作为基本供给的法院雇用人员,也是以“多少个人”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备,但是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所有审判人员的人力资源供给,应该细化成标准化、无量纲化的单位时间工作效能。也只有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才能实现对整个司法体系里基本需求和基本供给的科学测量,并清楚掌握整个司法体系、特定法院以及特定部门的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最大可能地让基本供给和基本需求相匹配。这也是未来的审判管理需要依据大数据分析所解决的第一对关系(图3中的“关系Ⅰ”),也是解决最基本的供需矛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诉源治理实质化 社会治理新格局[J]. 陈俊伶,胡宇,吴莹. 人民法治. 2019(11)
[2]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 左卫民.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3]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4]建设“智慧法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J]. 胡昌明.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1)
[5]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J]. 周尚君,伍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6]法官个体本位抑或法院整体本位——我国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选择[J]. 顾培东. 法学研究. 2019(01)
[7]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新路径及其局限[J]. 冯姣,胡铭.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6)
[8]智慧检务的“五个A”[J]. 赵志刚. 中国检察官. 2018(11)
[9]未来还未来:反思中国法律大数据的基础建设[J]. 程金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10]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问题与挑战[J]. 李本.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本文编号:2979282
【文章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部分图文】:
专家审判司法体系的劳动分工
图1 专家审判司法体系的劳动分工图1和图2用图示来说明从专家审判司法体系到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的变化,区分的标准还是司法过程中的劳动分工与资源配置。正如前述,我们把司法过程的劳动分为外围的审判辅助工作,以及作为核心工作的审判工作,后者进而分为“审”的事实审查工作和“判”的规则适用工作。在图1和图2中,三个圆圈分别表示三类工作的范围,颜色表示劳动分工——其中底色为白色表示由人工承担,底色为灰色表示由智慧科技来承担。从图1到图2的变化,显示了从专家审判体系向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的两个重大变化: 其一,智慧科技所承担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宽,不仅可能承担相当部分的审判辅助工作,而且日益“染指”事实审查工作;其二,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审判辅助工作的范围日益扩大。同时,正如前述,智慧科技还没有被用于替代法官从事最核心的规则适用工作。
其次,在工作手段上,未来的审判管理主要是采集案件/人员数据,分析案件/人员数据,并把基于数据分析的决策应用于上述的“管事”与“服务人”,实现人力和物力资源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最优配置。在大数据的基础数据建设和分析手段日益成熟的今天,基于数据的精细化审判管理已经变得可能。打个比方,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审判管理部门将变成一个法院案件与人员信息的“中央处理器”,通过案件和人员的大数据动态分析,实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最优资源配置,尤其是通过重新界定并扩大“审判辅助事务”范围,并以高科技或者外包服务的方式来完成。依托大数据分析与发达的数据展现技术,未来的审判管理应当是精细化的可视化审判管理。(40)当然,在实际的操作中,虽然大数据分析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真正利用大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以及决策的并不多。(41)其部分障碍在于大数据所要分析的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清楚。下图3描述了面向未来的审判管理需要进行大数据研究分析的主要对象和处理的关系。如图3所示,审判管理的核心价值在于优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因此需要对供给侧和需求侧进行精准数据分析,解决人案矛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从需求侧来看,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基本需求,也就是要完成所有案件的审理裁判,另一个是升级需求,也就是实现所有的裁判都是公正并及时的。从供给侧来看,也有两个层次,一个基本供给,也就是能够用于案件审理的所有审判人员(包括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辅助人员),另一个是升级供给,也就是能够高效审理并提供公正裁判的法官或者法官团队。审判管理的大数据分析,所以要清晰地描述这四类需求和供给的基本特征。针对基本需求的所有案件审理,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最基础、最重要的是要科学统计所有案件审理的工作量——这里的工作量,传统上是以“件”为单位的工作量,但是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工作量单位应当是更加标准化、无量纲化的审理案件时间。与此相适应的是,传统上作为基本供给的法院雇用人员,也是以“多少个人”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备,但是在智能人工司法体系时代,所有审判人员的人力资源供给,应该细化成标准化、无量纲化的单位时间工作效能。也只有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才能实现对整个司法体系里基本需求和基本供给的科学测量,并清楚掌握整个司法体系、特定法院以及特定部门的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最大可能地让基本供给和基本需求相匹配。这也是未来的审判管理需要依据大数据分析所解决的第一对关系(图3中的“关系Ⅰ”),也是解决最基本的供需矛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诉源治理实质化 社会治理新格局[J]. 陈俊伶,胡宇,吴莹. 人民法治. 2019(11)
[2]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J]. 左卫民.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2)
[3]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 王禄生. 法商研究. 2019(02)
[4]建设“智慧法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J]. 胡昌明.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1)
[5]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可能与限度[J]. 周尚君,伍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6]法官个体本位抑或法院整体本位——我国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选择[J]. 顾培东. 法学研究. 2019(01)
[7]智慧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新路径及其局限[J]. 冯姣,胡铭.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6)
[8]智慧检务的“五个A”[J]. 赵志刚. 中国检察官. 2018(11)
[9]未来还未来:反思中国法律大数据的基础建设[J]. 程金华.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10]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人工智能:问题与挑战[J]. 李本.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本文编号:297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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