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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理论

发布时间:2021-02-05 19:49
  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承受刑罚的基础,与自然人、单位存在较大差异,不能对其直接适用以自然人和单位为中心构建的刑法理论。强人工智能时代应采取新型社会责任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威胁。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应通过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等契合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特征的刑罚处罚方式来实现刑罚报应和预防的双重目的。 

【文章来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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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J]. 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3]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的重新解构[J]. 刘宪权,林雨佳.  人民检察. 2018(03)
[4]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哲学与科学的短路——德雷福斯人工智能批判的局限[J]. 韩连庆.  哲学分析. 2017(06)
[7]关于人工智能的形而上学批判[J]. 高良,朱亚宗.  湖南社会科学. 2017(03)
[8]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J]. 蔡曙山,薛小迪.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4)
[9]从哲学视角看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中文屋论证”的批判性考察[J]. 李珍.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6)
[10]法人本质与法人刑事责任[J]. 张克文.  刑法论丛. 2009(04)

博士论文
[1]人机关系的机体哲学探析[D]. 于雪.大连理工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1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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