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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之否定

发布时间:2021-04-17 17:40
  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主体、是否具有罪过、能否承担刑罚三个方面分析。人工智能"类人性"特征有限,与人类的生物学特征和社会学特征相去甚远,不具备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从"人机关系"来看,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创造的客体,其所实施侵害行为实为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支配,不具备刑法上的罪过要素。对人工智能配置刑罚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为其创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的刑罚种类与立法理论、思维逻辑不符。 

【文章来源】:兰州学刊. 2020,(08)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前 言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能力解析
    (一)争议
        1.肯定说
        2.否定说
    (二)人工智能的“类人性”主体特征解析
    (三)人工智能的“类人性”责任能力解析
二、人工智能的“罪过”审视
    (一)人工智能之“人机关系”解析
    (二)人工智能“犯罪”中的故意认定
    (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过失认定
        1.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注意能力的判断
        2.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三、人工智能的刑罚适用检视
    (一)人工智能的可罚性检视
    (二)为人工智能创设刑罚的反向检视
四、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时代绿色发展的挑战及应对[J]. 王文军,李琪,刘丹.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20(01)
[2]论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J]. 蒋万胜,李冰洁.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20(01)
[3]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J]. 彭文华.  现代法学. 2019(05)
[4]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9(05)
[5]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张成东.  时代法学. 2019(05)
[6]人工智能的刑法评价路径:从机器规制向算法规制[J]. 于冲.  人民法治. 2019(17)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张金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08)
[8]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9]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J]. 叶良芳.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4)
[10]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9(04)

博士论文
[1]智能机器的哲学思考[D]. 林命彬.吉林大学 2017
[2]罪过基本问题研究[D]. 张波.西南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14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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