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
发布时间:2021-06-01 01:28
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巨大风险引发了对机器人能否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的追问。从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人"一方面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规范条件),另一方面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事实条件)。从根本上说只有生物人同时满足这两项条件,法律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作为法学辅助概念的法人是生物人的集合,能通过"归入"的技术与生物人的行为建立起联系,也能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相反,动物因不具备规范性认知能力而无法完全满足事实条件,也不符合规范条件。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它无法、也不应当承担独立责任。在法律上为机器人行为负责的总是人类自身。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法律上的“人”:法理论的视角
二、比较对象I: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
三、比较对象II: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
四、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因应[J]. 朱体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量刑改革中“机械正义”之纠正——兼论人工智能运用的边界及前景[J]. 倪震.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2)
[3]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 李晟. 法学评论.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J]. 王欣,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3)
[9]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209384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法律上的“人”:法理论的视角
二、比较对象I:作为法律主体的法人
三、比较对象II:动物能否成为法律主体?
四、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因应[J]. 朱体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量刑改革中“机械正义”之纠正——兼论人工智能运用的边界及前景[J]. 倪震.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2)
[3]略论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法律转型[J]. 李晟. 法学评论.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J]. 王欣,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3)
[9]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20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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