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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

发布时间:2021-06-08 15:56
  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前,以有意行为说为基础,刑法中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受人的意识支配,二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三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对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对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方面,使得传统上刑法中行为的内涵面临冲击。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时代之前刑法中行为的内涵
    (一) 有关行为理论的各种学说及评价
    (二) 各种学说中行为内涵的扬弃
二、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内涵面临的冲击
    (一)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场景
        1.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
        2.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
    (二) 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
三、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
    (一) 自然现象和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区别
    (二) “自由意志”作为认定刑法中行为前提的缘由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一) 应从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出发确定刑法中行为的新内涵
    (二) 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行为
    (三) 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应属刑法中的行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J]. 刘宪权.  法学. 2019(01)
[2]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前瞻性刑法思考[J]. 刘宪权,房慧颖.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本文编号:3218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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