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8 15:08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内涵为,在计算机生成内容的深入发展阶段中,人工智能按照一定预设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输出并生成的涵盖文学、艺术、新闻等众多领域的内容。近年来,人工技术的发展与革新正改变着人们生活,由此引发的版权争议也越来越多。从产业生产领域,到服务领域,再到文学艺术领域,人工智能正在展现其惊人的发展潜力。从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再到改变作品来源使其生成内容逐渐无法与人类创作作品区分,人工智能的发展正冲击着著作权法律体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争议焦点主要为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即其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在肯定其可版权性基础上的版权归属争议。TRIPS协定的签订使版权之国际保护进入发展的新机制。人工智能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赋予其贸易领域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TRIPS协定各缔约国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立法及政策选择不一致必然将造成知识产权贸易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阻滞。TRIPS协定长期注视着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并致力于在条约中对新技术的出现做出相应的回应。人工智能作为二十一世纪最前沿的高科技术,由其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世...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选题背景
四、文献综述
五、主要研究方法
六、论文结构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述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内涵与分类
一、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的内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分类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生成内容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的特殊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争议
二、生成内容的权利客体属性争议
三、权利主体的多样性与权利归属争议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第一节 可版权性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表现形式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内容形成过程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
三、生成内容是否具备智力成果属性
第二节 TRIPS协定及其缔约国的主张
一、TRIPS协定中的“作品”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二、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可版权性的国家
三、国内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国家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版权保护之必要性
一、客观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之要求
二、版权激励制度与版权产业保护之要求
三、实现版权利益分配与平衡的立法初衷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
第一节 版权归属问题的相关争议主体
一、人工智能的编程者
二、人工智能的操作者
三、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
第二节 TRIPS协定缔约国的归属模式分类
一、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操作者的相关缔约国
二、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编程者的相关缔约国
三、主张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人格的相关缔约国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之应然模式
一、相关权利主体归属应然性之比较
二、非创作投资者地位的变化
三、以非创作投资者为核心的版权归属之应然
第四章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建议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在我国的实践
一、人工智能创作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之争议
三、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标准之建议
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属性
二、采用客观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之建议
一、我国著作权法中作者范畴之扩大解释
二、所有权人为核心约定优先之归属模式
三、权利内容的合理化与权利转让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兼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J]. 尹卫民. 科技与出版. 2018(10)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J]. 孙山. 浙江学刊. 2018(02)
[3]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 雷悦.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探析[J]. 彭木林. 特区经济. 2018(01)
[5]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J]. 孙那. 出版发行研究. 2017(12)
[6]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 王小夏,付强. 中国出版. 2017(17)
[9]“2017′人工智能:技术、伦理与法律”研讨会在京召开[J]. 齐昆鹏. 科学与社会. 2017(02)
[1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本文编号:3271808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选题背景
四、文献综述
五、主要研究方法
六、论文结构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述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内涵与分类
一、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的内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分类
第二节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生成内容的特点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的特殊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争议
二、生成内容的权利客体属性争议
三、权利主体的多样性与权利归属争议
第二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第一节 可版权性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表现形式是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二、内容形成过程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
三、生成内容是否具备智力成果属性
第二节 TRIPS协定及其缔约国的主张
一、TRIPS协定中的“作品”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二、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可版权性的国家
三、国内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国家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版权保护之必要性
一、客观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之要求
二、版权激励制度与版权产业保护之要求
三、实现版权利益分配与平衡的立法初衷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
第一节 版权归属问题的相关争议主体
一、人工智能的编程者
二、人工智能的操作者
三、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人
第二节 TRIPS协定缔约国的归属模式分类
一、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操作者的相关缔约国
二、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编程者的相关缔约国
三、主张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人格的相关缔约国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之应然模式
一、相关权利主体归属应然性之比较
二、非创作投资者地位的变化
三、以非创作投资者为核心的版权归属之应然
第四章 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建议
第一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在我国的实践
一、人工智能创作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之争议
三、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第二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保护标准之建议
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客体属性
二、采用客观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第三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之建议
一、我国著作权法中作者范畴之扩大解释
二、所有权人为核心约定优先之归属模式
三、权利内容的合理化与权利转让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兼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J]. 尹卫民. 科技与出版. 2018(10)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J]. 孙山. 浙江学刊. 2018(02)
[3]人工智能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 雷悦.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探析[J]. 彭木林. 特区经济. 2018(01)
[5]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探讨[J]. 孙那. 出版发行研究. 2017(12)
[6]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 王小夏,付强. 中国出版. 2017(17)
[9]“2017′人工智能:技术、伦理与法律”研讨会在京召开[J]. 齐昆鹏. 科学与社会. 2017(02)
[1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本文编号:327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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