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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问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1-11-01 13:5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人工智能的身影。在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号召下,我国司法机关纷纷建立了各自的人工智能办案系统。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建设在我国司法中已初具成效,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然而,人工智能在为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问题。例如,人工智能辅助定位与全面发展如何平衡?如何避免人工智能建设陷入"法定证据制度"误区?如何防范司法数据造假与智能算法的暗箱操作?等问题都有待解决。通过立法建立司法工作者终审原则与证据审核制度,配合科学合理的鉴真规则和统一现代化司法数据库保障人工智能建设的全面发展。同时,培养算法监督专员,规范算法制度,透明决策过程,明确人工智能工作失误归责制度,加强司法员工素质培养与考核监督,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的司法运用,确保人工智能从事司法工作的客观与公正。不断完善我国司法机关人工智能建设,为早日实现人工智能强国梦而服务。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司法机关人工智能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一) 人工智能辅助定位与全面发展如何平衡
    (二) 人工智能建设易陷入“法定证据制度”误区
    (三) 数据真实性缺乏保障, 算法“暗箱”缺乏监督
    (四) 人工智能工作失误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
    (五) 对人工智能过度依赖可能破坏法治制度
    (六) 司法数据库无法满足人工智能建设需求
二、如何审视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人工智能威胁论影响人工智能的全面应用
    (二) 感性思维的缺陷使人工智能无法全面胜任司法工作
    (三) 证据规则的“法定证据制度”特征易误导人工智能建设陷入误区
    (四) 司法数据库建设与数据鉴真机制不完善
    (五) 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尚存争议
三、推进我国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路径
    (一) 通过立法确立司法工作者的终审原则和证据审核制度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鉴真规则保障司法数据库的真实性
    (三) 培养算法监督专员, 规范算法制度, 透明决策过程
    (四) 明确人工智能工作失误的归责制度
    (五) 加强员工素质培养与考核监督, 消除过度依赖的隐患
    (六) 构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数据库
结语



本文编号:34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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