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竞争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5-10 21:54
数据在人工智能时代是一项重要资源,而数据竞争的本质属性是市场配置数据资源。基于政府与市场在配置数据资源方面的交互关系,数据竞争需要法律规制。综合考量数据市场的各方利益关系,可以拟定"数据权属-数据获取与使用-数据控制"的规则框架。其中,在数据权属制度方面,基于数据权利性质的双重属性,分别对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进行安排。在数据获取与使用规则方面,针对数据逆向激励所带来的竞争者行为异化风险,在肯认数据权利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数据控制规则方面,大数据的正外部性利于数据控制者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需要革新反垄断法的相关理论与制度,以妥善规制数据市场新型垄断行为,为数据控制设置必要的界限。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竞争:本质属性与规制框架
(一)数据竞争的本质属性
(二)数据竞争的法律规制框架
二、数据权属的制度安排
(一)数据的权利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界分
(二)数据权利的归属
三、数据获取与使用的规则约束
(一)数据竞争者的行为异化:数据的逆向激励风险
(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四、数据控制的行为界限
(一)数据控制者的市场力量:大数据的正外部性
(二)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
本文编号:3813557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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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竞争:本质属性与规制框架
(一)数据竞争的本质属性
(二)数据竞争的法律规制框架
二、数据权属的制度安排
(一)数据的权利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二元界分
(二)数据权利的归属
三、数据获取与使用的规则约束
(一)数据竞争者的行为异化:数据的逆向激励风险
(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四、数据控制的行为界限
(一)数据控制者的市场力量:大数据的正外部性
(二)数据垄断行为的规制
本文编号:38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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