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客体属性
发布时间:2024-01-30 11:15
人工智能作品属于著作权客体还是属于邻接权客体存有争议,该类作品的权利客体定性将决定立法对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利益安排。从人工智能作品的生成过程可知,人工智能作品由机器生成,虽然现阶段的机器不能完全模拟人类思维,但是由其生成的作品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立法对作品的要求。将人工智能作品定性为著作权客体,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并不相悖,也有利于维持"著作权—邻接权"二元结构体系,且能够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属性。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原理
3“邻接权客体说”检视
4“著作权客体说”的适法性
5 结语
本文编号:389004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人工智能作品的创作原理
3“邻接权客体说”检视
4“著作权客体说”的适法性
5 结语
本文编号:38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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