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24-07-05 19:40
当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已不仅局限于文学领域,诸如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的产出也不再新鲜,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然来临。然而,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一趋势作出及时的回应,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定性及权利归属问题的规制尚付阙如。现行著作权体系,必然会经受具有表达而不具备思想的人工智能的强烈冲击。雇佣作品、法人作品、计算机生成作品等,都不足以涵盖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范畴。回归民法理论,以孳息来解释人工智能和其生成作品的关系,进一步确定其权利归属,似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解释途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理论困境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之必要性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之独创性
(三) 具有思想性作者:一个被忽略的前提性条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解释
(一) 雇佣作品:以雇主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
(二) 法人作品:以法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
(三) 计算机软件生成作品:单独设定一个新的作品类型
三、知识财产孳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民法学解释
(一) 孳息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二) 权利归属:孳息所有者的界定
(三) 孳息理论视角下的精神权利的缺位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0143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理论困境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之必要性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之独创性
(三) 具有思想性作者:一个被忽略的前提性条件
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解释
(一) 雇佣作品:以雇主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
(二) 法人作品:以法人作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
(三) 计算机软件生成作品:单独设定一个新的作品类型
三、知识财产孳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民法学解释
(一) 孳息理论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二) 权利归属:孳息所有者的界定
(三) 孳息理论视角下的精神权利的缺位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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