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立足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5-01-13 23:48
人工智能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创新方式,创新不再仅仅依赖于人类的大脑。在一些领域,人工智能已经独立生成新的发明创造,冲击了传统专利法中发明创造仅由人类完成的基本理念。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创造在外观上与人类发明创造类似,并能够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享有与人类发明创造同样的保护,不能因发明创造是由人工智能完成而在专利法中拒绝对其进行保护。依照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与专利法意义上的权利归属密切对应的原则,仅有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可对发明创造享有权利主张,但为更好地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应从推动发明创造应用的角度出发,构造以使用者为核心的权利归属模式,建议专利法在专利权归属方面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促进更多此类发明创造的生成,并推动人工智能的长足发展。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问题提出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一)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
(二)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不足
1. 创造性人工智能研发的投入不足
2. 影响此类发明创造的生成与应用
3. 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专利申请的“三性”要求
(一) 新颖性
(二) 创造性
(三) 实用性
四、以使用者为核心的专利保护模式—立足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一) 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不是最佳候选人
1. 授权使用获得回报
2. 专利垄断的担忧
3. 新时代合作创新模式
(二) 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的贡献
1. 付出一定对价
2. 贡献“隐性智能”
3. 提供大数据支持
4. 实用性检验投入
(三) 专利权授予使用者更有助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四) 以使用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2608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问题提出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一) 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原始归属
(二)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不足
1. 创造性人工智能研发的投入不足
2. 影响此类发明创造的生成与应用
3. 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道德风险
三、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专利申请的“三性”要求
(一) 新颖性
(二) 创造性
(三) 实用性
四、以使用者为核心的专利保护模式—立足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一) 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不是最佳候选人
1. 授权使用获得回报
2. 专利垄断的担忧
3. 新时代合作创新模式
(二) 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的贡献
1. 付出一定对价
2. 贡献“隐性智能”
3. 提供大数据支持
4. 实用性检验投入
(三) 专利权授予使用者更有助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四) 以使用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2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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