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专用道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社科论文,主要是对机动车专用道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进行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1 交通事故一律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质疑
现行法律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及保护生命权理论。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笔耕文化传播,认为机动车方在享受机动车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自然应由他们承担因机动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危险控制理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上路之前受过专业的训练,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此他们能够最好地控制危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损害发生。保护生命权理论认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而“生命权”大于“通行权”,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对“生命权”的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对于发生在机动车专用道上的交通事故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报偿理论所说的“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要求享受利益方对风险是明知的、可以预料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在机动车专用道上非机动车、行人是没有通行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遵守路权原则的前提下,依据信赖原则信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会遵守路权原则,不会出现在机动车专用道上。此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预料到非机动车、行人会突然出现的风险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报偿理论在机动车专用道上没有适用的前提。
其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受害人的自甘冒险。在自甘冒险的场合,通常由行为人承担损害后果。且这种行为在给其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更给不特定的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带来严重危险。如果说在人车共行的普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危险作业,那么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情况则恰恰相反。此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控制危险者,只要他们遵守路权原则,不进入其不享有通行权的机动车专用道,就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交通事故损害。
最后,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导致交通事故时,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能真正实现对“生命权”的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所可能招致的后果:一旦被机动车撞上就有可能危及生命。在这种情形下让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疑是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自己毫无预见性的他人的行为负责。况且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躲避突然出现在机动车专用道上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而撞上其他车辆或建筑物,导致自己和乘车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谁来关心和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呢?
综上所述,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缺乏法理依据,不能维护守法者的正当权益,也有悖于“违法者责任自负”的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原则。
2 机动车专用道上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的理据
法律通过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不同的注意义务要求来实现公平,因此法律上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就是判断当事人过错的基准。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紧急情况、回避损害发生。因此,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时,正是机动车驾驶人提高警惕、严格地履行其注意义务,防止事故发生的关键时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导致本来能够回避的损害没能回避,那么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有过错的,此时按照过错责任就可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该机动车驾驶人明明能够回避却故意碰撞,那么他可能还会构成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看,他们虽然没有驾驶机动车,但他们仍应遵守交通规则,履行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高速公路等机动车专用道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有不得进入的注意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就是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3 结语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没有考虑到不同道路上路权分配的差异,在普通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上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建议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76条再作修改补充,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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