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中频发著作权多重转让或称“一权二卖”问题,为保障交易安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增加了“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如何理解该登记对抗设计是本文研究核心。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演进过程中关涉著作权转让及其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尚对著作权转让持保留态度,到第一次著作权法修改时,首次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这一立法态度的变化是立法者在著作权转让方面认识理念以及社会实践生活发生改变的反映。而从著作权的可交易性过渡到著作权交易的安全性,又体现法律理念的进一步转变和考量。此次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立足于我国实践需要,增加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对抗效力规定,显然已经成为主流共识。然而,虽有整体共识,但在具体理解和设计上,尚有不明晰之处。这就需要回归登记对抗设计的源头本身,探索其本来面目,进而在我国进行本土化移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探究了著作权登记对抗效力所借鉴的物权变动与登记对抗主义。法国和日本是在不动产领域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国家。在一物多卖情形下,登记对抗主义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问题值得关注:其一,登记对抗效力与所有权转让的关系;其二,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在登记对抗效力与所有权的关系方面,首先,登记对抗效力作用的逻辑前提是所有权发生了多重转让,主要原因在于:“向物权”概念为所有权多重转让提供了历史根基;处分权从分析法学角度来说并非只能行使一次;一体原则下也应秉持债权平等的精神,实现资源优化利用的目的。其次,登记对抗效力赋予各受让人以平等权和优先权。各受让人依一体原则取得的所有权均为“准所有权”,准所有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予以主张,任何第三人应予以尊重。但各个准所有权人之间互相具有否定权,可以否定其他同样未予登记的准所有权的存在,各个准所有权人处于平等地位。而“登记”赋予同一顺位中的准所有权以优先效力,使其获得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其他未登记的准所有权消灭。在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方面,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是公示原则的体现。公示原则是指应当对物权进行为外人所知的表征。一经公示便推定外人知道该物权变动,进而负有尊重的消极义务。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第三人不负有尊重义务。而公示不一定产生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指众人皆信赖所公示的权利为真实。在德国式分离原则下的公示必然产生公信力。在法国和日本不动产领域,一般不认为公示具有公信力。因为登记并非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主管机关也只是形式审查申请登记的文书。简言之,法国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只能让人所知,却不能为人所信。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设计保障著作权交易安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其一,我国著作权转让特性与所有权的多重转让论具有契合性,因为著作权转让实行一体原则使得著作权多重转让事实上可以成立多次。其二,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方法,并不具有公信力,不会违反《伯尔尼公约》中关于“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禁止设置形式要件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公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分离原则下权利变动,而不适用于著作权这种一体原则下的权利变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登记实况只是形式审查,并不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自然不能产生公信力。不能产生公信力,也即意味着不会推定表象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也便没有为权利的“享有和行使”设置限制性条件。其三,赋予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对抗效力具有立法经验。在国际立法例层面,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便在著作权转让中实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制度;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物权法中不乏“登记对抗主义”的实例,我国《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许可的备案对抗制。第五部分分析如何在我国应用并完善著作权转让的登记对抗效力设计。在多重转让均为有效的前提下,各受让人获得各个准著作权。各个准著作权均未登记的情况下,各准著作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针对除其他准著作权人之外的任何人提起侵权之诉。但各准著作权人之间权利平等,不得互诉侵权,否则便会败诉。结果是,各准著作权人之间的地位相当于非专有许可使用权人。对于该种结果,第一受让人可要求继续履行,请求出让人协助登记,并基于瑕疵履行要求让与人承担减价的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及让与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第二受让人的解决方案:可因遭受出让人欺诈而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协助登记,同时要求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各个准著作权只要有任一受让人完成了登记,则该登记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他准著作权消灭。被消灭的准著作权人,若因让与人原因而未登记,依然可以寻求违约救济。此外,送审稿的规定尚有可完善之处,应将“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修改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面从现有立法例来看,法国和日本规定的登记对象都是法律行为,而非真实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采用表述亦同;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交易登记现状也不确保转让关系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登记公示仅具有供转让所涉相关人进行查询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2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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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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