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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职能“行政化”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19:45
   我国的村级组织历史悠久,从近代以后就曾出现过农民协会组织,乡或行政村,人民公社体制,这些村级组织的出现并不是自发的过程,而是应国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所以从一开始便有着深深的行政化烙印。随着村民委员会的出现,农村生活开始步入正轨。但村民委员会仍然出现了“行政化”现象,主要表现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上,包括所协助的行政部门多样性,协助职能与自身性质不符而且数量过多等方面,这些都影响了农村的正常发展。造成这种职能“行政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中央立法层面中不同法律关于村委会的规定不统一以及地方立法层面不同立法规定的不同。其次还包括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经济水平低下的乡村和基层政府的相互依赖。除此以外也有村委会成员报酬低等方面的因素。对于这个问题,就目前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决:首先,统一中央立法的相关内容;其次,规范地方立法的相应规定;第三,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职能;第四,加大中央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等。
【学位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5
【中图分类】:D4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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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建嵘;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5期



本文编号:281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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