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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的失范_媒介文化:媒介自律和他律的观察视角

发布时间:2016-11-05 21:16

  本文关键词: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二、媒介文化建设应当关注媒介自律的现实路径

  无论是“新闻腐败”、虚假新闻还是虚假广告的存在,都为传媒行业敲响警钟。当传媒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和空间不足时,如新闻道德意识弱化和媒介文化缺失,极易发生像“新闻腐败”这样的“权力寻租”现象;而市场机制引发了媒介本身和新闻从业人员行为的多种选择,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从业人员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和媒介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虚假新闻”和“虚假广告”传播,一定程度上就是在自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媒介受利益驱动的产物。因此,媒介自律应该得到整个行业的重视,而媒介伦理的自律,正是媒介文化自觉的使然。

  首先,媒体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素养是文化的基石,媒介素养提升,,才有可能建立媒介文化。实现媒介从业者自律最直接的动力应该来自传播主体内部,即传者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形成职业良心、职业荣誉心和职业品德,这个内化的过程,本质上是媒介文化认知、再造的过程,或者说这是在媒介组织和媒介人员中,酿就媒介文化氛围,寻找媒介文化自觉的过程。媒介从业者要想有效地在新闻工作中不断地反省、纠偏,就应当将优良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职业精神,这也就是形成自己的媒介文化自觉。但凡“封口费”事件的相关记者有起码的职业精神和媒介文化,也就不会发生那可耻的一幕。

  其次,完善多层次媒介自律监督体系,健全惩戒追究制度。内化为良心的职业精神和提升为自觉的媒介文化固然重要,但却无法代替媒介自律监督体系的建立。尽管从1991年起,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就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过两次修订,但由于这种行业自律性约束不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与强制性,且缺乏可操作性,效果不甚理想,为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还应尝试建立多层次的自律监督体系。第一层是媒介内部的自律机构,由科室主任、编委、总编辑或社长、台长等兼职组成,这些专业人士精通新闻职业道德要求和新闻知识,通过层层审核从源头杜绝媒介时弊。第二层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中国报业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分别推行相关行业的评议制度,聘请业内专家担任传媒内部监察员,将虚假广告、虚假新闻等监管的裁决结果在报刊、杂志、电视,以及互联网上公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并且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违规行为。第三层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媒介时弊。当前网络传媒迅猛发展,为公众监督引入媒介自律体系、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公众可以利用网络更好地实现对媒介时弊的揭露,也更容易引起社会共鸣而产生很大的更大的监督效力,从而对违规的从业人员形成巨大威慑力。

  三、媒介文化建设亟需进行媒介他律的制度安排

  对于媒介来说,自律固然重要,但是他律更为必要。任何“社会顽疾”的治理都离不开“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文化的深度指向就应当体现为一种他律、一种制度。由此来说,媒介文化就是一种制度文化。

  媒介自律是一种基于对媒介职业基本职能的认识,为维护职业名誉而发自内心对职业行为的自我约束。媒介自律的特点在于,它有许多一般性的原则,但还有更多的面对具体问题进行的利弊权衡,因而带有一定的弹性,能够创造出一种伸缩有度的职业活动的空间④。而他律带有强制性,指的是法律、制度、纪律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约束,有较强的惩戒作用。从近期发生的“中印海军对峙”假新闻的处理中,我们明显可以感觉到新闻行政主管机构“他律”步伐的加快、虚假新闻报道查处进程的提速。今年1月18、19日《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刊登了经查实为“自由撰稿人”杜撰的假新闻,违反《关于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的通知》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并经网络转载、改编后在国内外流传,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在事情发生一个月后的2月20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四川省、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分别对《华西都市报》、《青岛早报》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顿,并在全省通报批评。目前两家报纸已分别刊发更正致歉声明,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辞退、停职等处理。新闻出版总署更将这一事件的造假者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从假报道出笼,到查实处理,仅仅一个月,这在过去是很少见的。无独有偶,今年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对虚假医药广告进行整治。《通知》在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违规广告和医疗健康节目立即进行清理的同时,提高了对违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追究等级,这既坚定了公众对打击违规医疗、药品广告的信心,也让公众看到了整治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前景。这两个举措表明,目前媒介他律有向前推进的趋势。

  然而,就总体来看,在虚假新闻、虚假广告及其他媒介时弊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似乎只有影响过于恶劣的事件,如“纸馅包子”、“中印海军对峙”、山西“封口费”等受到惩处,还有许多例都未得到及时清查和处分,甚至在上述《通知》出台后,仍有如“玖玖理疗裤”这样的虚假广告堂而皇之地在电视台、电台播出。由此,媒介他律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各项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等问题,亟需我们适时应对。当然,关于媒介他律,更深刻地触及到了新闻立法的问题,中国媒介事业大发展的今天,此问题已历史性地放在了我们面前,由此也深深触及了媒介文化建设的根本——媒介文化制度建设的法律层面。

  注释:

  ①胡锦涛:《在人民日报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头版

  ②胡锦涛:《在人民日报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头版

  ③李秀明:《叫停低俗节目清除广告乱象》,《中国工商时报2007年9月头版

  ④陈力丹:《我国传媒的自律和他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5页

  [参考文献]

  [1]杨保军:《实现新闻自律的途径及其关系》,《当代传播》2005年第3期。

  [2]谭云明:《自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3]黄瑚:《新闻伦理学》,第33页,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4]覃孟念,陈华明: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J],新闻界,2007年03期。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教授孟 建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颖文


  本文关键词: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6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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