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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4 07:23
【摘要】: 公共政策伦理研究是公共政策研究不可缺失的向度。本文从哲学伦理学的维度对公共政策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种新的尝试,试图寻找公共决策的一般的伦理标准,并对这一标准进行哲学伦理学的证明。公共政策尽管是由政府所作出的策略性选择,但是它并不是政策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民主论坛上平等公民理性商谈所达成的共识的结晶,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因此,公共性与合法性是公共政策最根本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伦理基础就是公共利益。 人性建构是公共政策伦理研究的前提。在传统政治学视域中,统治者应当是一个政治人。圣王与暴君是两种最典型的政治人范式,尽管对政治是否需要道德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实质都是私人政治的体现,以君主利益作为政治活动的终极目标,这与现代公共政治是完全相异的。理性主义经济人范式虽然可以有效地解释政治中某些行为,但还是背离了公共政治的公共性。要保证决策者完全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决策,决策者就必须是“公共人”,受公共理性的指导,具有公共精神,为公共利益而行使权力,并自觉承诺公共责任。 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公共政策本质所决定的。公共性与合法性是公共政策最根本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植根于公共政策的公益性取向之中。公共利益不是政府主观臆想的某种利益安排,公共利益的寻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平等公民理性商谈所达成共识的结果。公共利益不以整体主义的要求而牺牲个体利益,也不以个体利益的要求的满足而否定集体的利益要求,而是在这二者之中寻求理性的平衡,既要保证个体权利不受到损害,又要促进公共福利的发展。 社会秩序和谐有助于全体公民利益的实现。和谐有序的社会是公共利益的根本的要求。现代社会本质是一个合作体系,这个合作体系是以利益多元化为前提的。多元利益要求之间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因此,现代社会和谐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利益均衡。要建构一个均衡的利益体系,就必须以社会公平作为首选的目标,提高公共政策整体效益。 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有制度的保障。公共政策程序正义可以从决策程序上保证公共利益得到实现,而且程序正义是对公众权利的最大保障。现阶段,要实现程序正义,,最重要的是决策民主化,另外,提高公众参政议政的道德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B82-0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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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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