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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进程中的法律与伦理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31 07:04
   法治和德治问题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治和德治是不是相互抵触?法律和伦理(道德)是否遵循了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它们如何才能做到相互协调乃至结合?这成为困扰中国法学和伦理学两个学科的共同难题。在现代语境下,法治作为人类治理自身的最重要活动,很显然无法在伦理缺席的情况下展开。但吊诡的是,现代法治的手段和实现途径——法律——自身发展出了排除伦理的一套原理、理念和办法,这使得原来融合的法治和伦理之间的对话变得不再可能。在现代“法律帝国”中,伦理不再具有自己应有的位置,被边缘到了不被重视的角落。离开了伦理的辅助,法律(法治)本来追求的目标——正义——对它们自身而言也变得困难重重。伴随着二战“大屠杀”,现代法律在审判“屠杀者”的时候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和伦理关系困难:现代实证主义法律认为法律只是一些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规则体系,它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恶法亦法”是实证主义法律的伦理信条。而“屠杀者”声称自己在按照本国法律行为(实施屠杀)。纽伦堡审判的法官拒绝刻板地坚持实证主义法律的所谓底线,以“反人类罪”这一自然法中体现“善”的“公理”对那些纳粹分子实施了审判。但实际上,让这些纳粹接受审判的不是实证主义法律下的法条,而是人类的基本伦理——良知、善和正义。纽伦堡审判是现代法律与伦理的又一次碰面。“恶法非法”是伦理主导法律一贯的伦理信条。这一信条要求伦理优先,一些来源于传统或大家公认的伦理原则必须能成为判断法律好坏和善恶的依据。看一种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就看它是否遵守了法律的底线——那些被承认的伦理标准和原则。一条法律一旦突破伦理限域那么它就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法律,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法律效力。对于那些在法律治理下生活的人们而言,他们没有遵守“恶法”的道德义务。由此,法律思想界如何重拾伦理的命题,在现代语境下重铸法律以及法律之治和伦理的合作关系成为一个迫切的命题。中国“伦理本位”的生活实践暗含着法律与伦理调和的路径。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人们生活于伦理的规范和规定中。这种伦理关系样式同样也有“权利”和“义务”,但这两者随着人与人关系的伸缩而伸缩,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张力在无形中被化解。中国社会结构的独特性,其社会规范、法律以及秩序的呈现样态和逻辑也与西方不同——它们都深深地内嵌在它的社会伦理之中。西方的社会结构安排追求一种边界——自我的边界、相互活动范围的边界,这种边界要求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划分,由此法律体系迎合这种社会结构的要求而建立起来。人们把自己的行为交付给法律,由此也就产生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西方在现代法治化推进过程中不断通过契约和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通过法律来重新界定人的边界,以契约规范相互指向的行为,最后又用法律保护个人的边界和相互指向的契约。而契约和法律的遵守又以对契约和法律的信仰和信任为前提。于是,现代西方法律与伦理的契合通过一种循环逻辑得以完成:因为信任和信仰建立起法律和契约,而法律和契约要得以执行和很好地运作又必须凭借某种伦理上对它们的信仰和信任。在通过梳理勾画出法律和伦理得以契合的可能之后,文章最后关注了在伦理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合作秩序是否仍然可能的问题。这一问题解决的可能存在于法律作为伦理的形式向法律作为伦理的辅助形式的转型之中,即现代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伦理社会;现代法治推进必须以伦理作为自己的地基方为可能。
【学位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B82-05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缘起、目的与意义
    (二)理论述评与问题提出
        1.法治与德治的观点争论
        2.法律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推进
        3.法律和法治的伦理基础
    (三)本研究目标与内容
    (四)拟突破的难题及可能的创新点
一、现代西方法律与伦理的张力
    (一)现代法律的“科学”化
    (二)实证与功利主义伦理下法律的转型
        1.“实证”的法律及其成就
        2.功利主义伦理下的现代法律及其贡献
    (三)法律理性化与大屠杀:纽伦堡审判的伦理困境
        1.纽伦堡审判
        2.法律的“善”与“恶”
            (1)“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讨论
            (2)正义伦理与“法不溯及既往”
    (四)实证法律的伦理困境
二、法律与伦理契合的逻辑:比较的视角
    (一)中西伦理与“法”之辩
        1.“伦理本位”
        2.治理模式的东西比较
    (二)不同伦理传统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三)西方宗教伦理与法律的契合与疏离
        1.法律作为宗教伦理的产物
        2.宗教伦理与法律的疏离
    (四)世俗伦理与法律契合的条件
        1.契约伦理
        2.信任与信仰
三、转型社会中法律与伦理关系的再思考
    (一)安提戈涅:法律与伦理的古典争论与现代议题
    (二)中国社会转型中伦理与法律关系中的问题
        1.“传统—现代”二分的中国
        2.“私”伦理与公共性契约(法律)
    (三)理性化法律、伦理与权力
四、社会多元下法律与伦理秩序构建
    (一)秩序的非个人性构成
    (二)法律与伦理功能关系的转换
        1.法律作为伦理功能的存在形式
        2.伦理作为法律功能的补充形式
    (三)中国的法实践
注释
参考文献
    (一)著作文集类
    (二)期刊论文类
    (三)外文资料类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著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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