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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下的契约

发布时间:2021-03-09 14:46
  晚明汉语西学文本《修身西学》的第十卷第四章《论义德功务》脱胎于17世纪耶稣会神学家莱修斯的《论正义》一书。中西融合之后的义德,一方面体现在契约双方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契约双方的合宜之利。而"义德"在儒学体系中,除道义之外,常被用于警惕和对抗"利"的存在。在晚明民间契约已形成常例的状况下,未见儒学之"义"对契约进行系统规范的阐释。儒学在以道德指导经济活动这一现实层面的缺席,为西方契约论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空间。同时,西方伦理学中的"正义"东渐也更新了儒学之"义"。 

【文章来源】:道德与文明.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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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价值[J]. 栾成显.  史学月刊. 2005(12)
[6]晚明北方下层民众价值观与商业社会的发展[J]. 赵轶峰.  东北师大学报. 2003(01)
[7]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J]. 苏力.  中国社会科学. 19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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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
[1]明代商事法研究[D]. 郭婕.中国政法大学 2002



本文编号:307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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