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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到“共产主义”

发布时间:2023-03-30 04:12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法哲学的概念划分为三个环节,即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在这三个环节中抽象法与道德在伦理中实现了统一。伦理自身又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黑格尔认为在伦理实体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只是客观伦理实体之间存在的内部差异,最终它们都只是伦理理念自身的发展。在家庭解体之后随着出现了一种新形态也即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在家庭与国家这二者之间扮演着连接作用。从家庭到市民社会表现为伦理精神的一种丧失,而从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在伦理精神上凸显为一种联合。在这种关系中,作为连接家庭和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便不仅仅是二者的共同基础,而且在伦理发展的环节中也发挥着中介作用,是二者的必经阶段。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在家庭和国家二者之间扮演桥梁作用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伦理发展最高阶段的国家相比,市民社会还属于伦理的低级分裂阶段,这种低级的阶段低于国家,所以最终要被国家扬弃。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促使黑格尔在解决市民社会的有关问题时,只能局限于用国家理念来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而不能跳出这种思维方式。而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关系的考量,无论是倾向于依托政治国家来解...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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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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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1章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缘由
    1.1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理念上的统一
    1.2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现实上的分离
第2章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路径
    2.1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政治批判
    2.2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社会批判
    2.3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批判
第3章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解与超越
    3.1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性质的再理解
    3.2 马克思对政治国家性质的再理解
    3.3 共产主义作为超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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