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与道德的新视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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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与道德的新视角研究
作者:4636 时间:2011-02-26
论文核心提示:
摘要:一般来讲,伦理与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词,但都有内心的品性和外在的规范之义,二者没有严格的区别。职业伦理又称职业道德,是某种职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形成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也是从业者对他从事的工作和服务的对象所承担的责任。在日益复杂的现代世界里,道德选择造成的困境频率越来越高。这使得现代伦理必然会追求一种趋势:学习并运用一种适用于面对道德选择时的毫不含糊的伦理原则。职业人也不得不面对一些特殊的困境,因此我们不得不进行一些更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伦理;职业伦理
一、伦理与道德的关系
一般来讲,伦理与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词,但都有内心的品性和外在的规范之义,二者没有严格的区别。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区分了伦理和道德,他认为,伦理是社会的道德,道德是个人的道德。因此后来的学者多将伦理与主体、集体、团体、社会、客观相联系,将道德与个体、个人主观相联系。当表示规范、理论时,人们更多地使用伦理这一概念,当对个体进行描述时,人们更多地使用道德的概念。
有什么样的伦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这是中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也是社会理论的必然逻辑。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社会的伦理精神的体现。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一定社会的伦理在具体化、程式化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分离和异化。法律与伦理的分离是指在应然的伦理权利与义务通过立法者的意志转变成现实的权利与义务后,法律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就有了相对独立的运作模式。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似乎只受制于实在法而不再受制于应然的伦理道德。
二、职业伦理
(一)职业伦理的概述
职业伦理又称职业道德,它是某种职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形成的行为规范。职业伦理也是从业者对他从事的工作和服务的对象所承担的责任。这责任具体落实在每日的工作当中,维系着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的道德尊严。职业伦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职业产生的历史,有职业就必然有职业伦理的要求。由于职业的多样性,职业伦理也呈现多样性的特征,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道德要求。如公民、士兵、会计师、法官、律师等,在这一系列角色的背后,都承载着各自不相同的伦理责任。比如“国民有爱国的义务”、“士兵的天职是服从命令”、“法官应当忠于法律”等,都体现了一种社会或者制度对某个角色扮演的义务附加。
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道德作过这样的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在职业活动中,如何处理各种关系和各种利益,就构成了职业伦理的内容。
在当今世界上,法律职业化几乎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那么,什么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的,具有法律技能和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应泛指一切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也包括法学教师、研究人员等。强世功先生在其《法律共同体宣言》中这样讲:“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由于以上的共性,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众所周知,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人群体。司法只不过是为政者的工具。我国不存在法律家阶层,也根本不存在专门的法律培训。而欧洲的历史有一半可以说是法学的历史。法律职业伦理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主张“以心治心”,亚里士多德主张执法者应当凭国家的法度行事,西塞罗主张执法者应公正、廉洁。西方法律职业伦理与欧洲中世纪教会倡导的“良心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良心原则”主张法官在审判被告之前先审判自己。
(二)职业伦理的内容
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有两个:首先是对法律的信仰。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率先垂范。培根在他的《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作为职业法律人,要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去崇敬法律,去体味法律的含义和真谛;要怀着一颗正直和善良的心,去破解法律,去实现法律的意旨和精神。法律信仰的核心信念是公平正义,法律信仰就是人类对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公平正义构成了法律信仰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不仅仅是一整套规则体系,而且也是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创造互利共赢和谐关系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信仰体现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关系,反映了人们对于秩序、稳定、可预期的生活状况的追求。试想,如果法律遭到了各种社会主体的普遍蔑视,以至于法律没有权威,规则无人尊重,那么,正常而持续的社会生活根本就不可能建立起来。从这个角度上看,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正面价值,确实不可或缺。
其次是法律职业人的道德选择。一是身份上的荣誉感。法律职业人的身份荣誉感是指法律职业人对自己法律职业人身份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荣誉感,从而时刻珍惜和爱护。这种内心的尊荣成长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救济的终局性地位给予法律职业人职业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则是法律职业人成长道路的艰辛漫长引发社会对法律职业人职业的珍视。二是行为上的廉洁刚正。清正廉洁是对法律职业人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人在法律的运行中扮演着正义守护神的角色,其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法律人的个人行为必须正当,包括不利用其地位谋取个人利益,在社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的地位获得与众不同的优待,不在商业机构中担任职务等。三是独立性。独立性是许多职业的内在要求,法律职业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保持职业的独立性非常重要,不是法律职业人本身需要独立, 而是法律公正的价值需求需要法律职业人独立。独立规范要求法律职业人在职务活动中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独立规范对法律职业人中的法官尤为重要。美国学者德沃金讲:“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三、现代职业伦理的道德困境
职业伦理本身不是一个凝固的、永远不变的东西,它追随着社会伦理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它更为活跃。职业变化的必然性决定了职业选择的必然性。因此,职业伦理必须考虑职业选择的复杂情况。这种选择存在着本职与天职之间的矛盾。尽管人们在职业认同上希望本职与天职融合或统一,但是,,事实上在这两种东西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无论是主张“努力工作以取悦上帝”的新教伦理,或者是主张“干一行、爱一行”的社会主义的职业伦理,对于本职与天职的内在统一,虽然都表现出努力趋同的某种共同立场,但仍以克服二者的矛盾为潜在的融合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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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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