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行政责任及政治伦理的关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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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行政责任及政治伦理的关系解读
我国行政伦理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一直是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热点问题。但基于对行政伦理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了对行政伦理研究范围和领域的不确定性。行政伦理对其概念的界定包含三个层次:从内容来看,行政道德是行政伦理的核心概念和研究基础,且内蕴于行政伦理研究的整个过程;从主客体而言,行政伦理的主体包括行政人员个体、行政人员群体以及各级行政组织,其客体包括各种行政领导、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执行等一切行政活动;从目标来看,行政价值的实现是行政伦理研究的最终目标,或者可以认为行政伦理是实现行政价值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但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伦理概念的界定是模糊的、含混的,有应用伦理学视角、价值观视角、行政职业道德视角、行政主体视角以及综合性视角等。正因为对行政伦理概念界定的多视角,造成了其研究范围的确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1)行政伦理是行政领域的道德规范研究,把行政伦理等同于行政道德;(2)行政伦理实质上就是一种责任伦理,是责任伦理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研究;(3)行政伦理视为政治伦理的研究内容。这表明,学术界对“行政伦理研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还缺乏共识。行政伦理是行政学与伦理学的交叉研究领域,但不是伦理学一般理论在行政过程中的简单运用,它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果简单地把行政道德等同于行政伦理,或把行政伦理仅仅理解为一种责任伦理,或把行政伦理归属于政治伦理的研究内容,势必会取消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独立性。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
(一)行政伦理与行政道德不分的原因
行政伦理和行政道德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界限不清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明晰伦理和道德关系。
一是伦理与道德不具有属种关系。有观点认为,道德与伦理存在属种关系,道德为属概念,伦理是种概念。做如此界定的理由是:从内涵来看,伦理是指规则和道理,不具有道德所指的人格修养和行为规范;从外延来看,伦理是指人伦之理,而道德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依此理解,伦理的外延就小于道德的外延,认为道德是研究伦理的科学了。显然,这种界定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伦理与道德本身不存在包含或真包含的关系,没有上下位概念之分。库珀在《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的开篇中谈到,伦理学是对道德行为和道德状态的研究。虽然在很多时候,伦理和道德是进行互换的,但他认为,道德所涉及的是对某些根植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规范的行为预期。而伦理学与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它涉及的是对可用来为各种道德形式进行辩护的逻辑、价值观、信仰和原则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他是在伦理学道义论或目的论的角度探讨道德的。因此,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或可认为是关于道德的科学,而道德只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础和核心的概念。
二是伦理与道德属于不同的研究层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伦理和道德分别看作是自由意志的不同阶段,而且伦理高于道德。在他看来,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只能在内心实现,而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实现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伦理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而道德只是个体的主观意志。所以,他把伦理看作是“实体”,与客观世界相关;把道德理解为“精神”,与主观世界相关。需要明确的是,他排斥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立场,采纳的是包括具体与抽象等多个环节并对内容进行观照的辩证方法,层层剖析道德与伦理的各个方面,对伦理的内涵及外延做了详尽阐述。从联系来看:伦理与道德的主体相同,既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体。在黑格尔的伦理学体系中,伦理的主体是群体,,道德只与个人相联系。对此,哈贝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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