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的批评之批评
本文关键词: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龙源期刊网 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 观的批评之批评 作者:朱幺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 年第 33 期 摘 要 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面临着持不同观点者多方面的的批 评:主体悖法、场所不适、对象不符、机能不当。对于针对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 方式”性质观的批评展开再批评,更能
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并自觉地加以坚持。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性质 非监禁刑罚方式 批评 作者简介:朱幺武,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 政治教育、法学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6-02 在我国,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于 2003 年开始试点,2005 年扩大试点, 2009 年全面试行。2011 年 5 月 1 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做出了社区矫正的刑法 规定。继后,2012 年 3 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做出了程序性照应规定。《刑法修正 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的确认,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 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社区矫正的根本属性,是社区矫正有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定 性。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主张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相对 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 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 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首先,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解释主张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先后在 2003 年 7 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 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 年 1 月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2009 年 10 月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确立和坚持了社区矫 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 龙源期刊网 其次,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也为不少实践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员所主 张和支持。日前,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与监禁矫正一样,社区矫正在本 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屈学武在《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一文中对于社区 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和论述。“从实然层面看,应当说,现行刑法所 规定的社区矫正就是迥异于监禁刑的现代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 二、社区矫正之“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性质观面临的批评 在批评者看来,如果将社区矫正定位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会导致以下系列问题: (一)主体悖法 一些论者表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不仅包括我国法定的行刑机关之一——司法行政机 关,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等,专门的国家机关具有刑事执法权,而社会团体、民间组 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等民间力量不具有刑事执法权,可见其未必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参与社 区矫正活动的人员除了专门的国家机关外,还有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而 这些人员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他们要想行使刑罚权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律授权。” (二)场所不适 有研究工作者认为,将社区矫正定
本文关键词: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及其践行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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