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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
作者:应星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990年代中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察这些社会矛盾的信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十多年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激烈、诱发点多、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平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7年达到了8万多起,而在2008年间更爆发了一些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王东进等,2004;李培林等,2008)。由于多种原因,学界以往对群体性事件所进行的专门、深入的理论研究甚少。而今,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既提出了加强相关理论建设的必要性,也提供了从现实案例剖析出发构建理论的可能性。
我在以往对集体上访和抗争性聚集①的研究中曾提出应将它们与群体性事件区分开来(应星,2007a,2007b)。尽管这三种形式都可被看成宽泛意义上的集体行动,②尽管无论是集体上访还是抗争性聚集,与群体性事件之间都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但关注它们之间的断点,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独特的发生机制,既能使我们在理论上真正丰富集体行动的研究范式,也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建立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然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统计、报道和研究都没有作这样的区分(例如陈晋胜,2004;周保刚,2008)。为此,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特作如下界定:它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不同于维权行动的特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将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相关概念作一简要辨析。
群体性事件不同于革命、叛乱或暴动的特点在于,它尽管是制度外的群体政治行动,但并不旨在挑战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它不同于团伙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哄抢财物、破坏秩序、伤害人身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带有某种合理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这种行动的“派生”后果。它不同于群体械斗的特点在于,它不是民间的群体性纠纷,不是纯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事业或社会其他管理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
可以说,群众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行为违法是它的客观后果,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在于情感(emotion)。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所定义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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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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