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刑事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12 09:49
【摘要】: 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DUTY CRIME)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给贿赂犯罪案件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引发上述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不完善,而其深层原因则是目前刑事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我国的当前反腐败刑事政策应当包含如下内容——如何建立对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贿赂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如何将贿赂犯罪阳光化。据此,为应对并遏制日益泛滥、特点翻新的贿赂犯罪,必须形成系统的刑事对策。一是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永远保持对于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二是以独立的司法,确保在打击贿赂犯罪中拥有一个坚强公正的执法力量;三是以具有实质理性的法律解释,使得反腐败建设能够在法治的轨道内取得最大的成效;四是为了更好地让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接轨,制订《反腐败特别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使得反腐败斗争能够更好地步入法治化轨道。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4.392;D917
本文编号:2586519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4.392;D917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黄达江;我国土地出让领域贿赂问题的“零容忍”治理对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8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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