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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卧底侦查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0-10-22 13:17
   20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犯罪形态日益复杂,有组织犯罪猖獗。这些犯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有组织性、隐蔽性和智能性,而且通常不会有被害人告发。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一种“回应型”的侦查,是在事发后启动,缺乏主动性,应对复杂的有组织犯罪捉襟见肘、见效甚微。面对这一挑战,世界各国普遍引入了卧底侦查。因卧底侦查“知己知彼”的优势,在对付有组织犯罪中成效显著,所以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卧底侦查合法地位。但是卧底侦查背后蕴藏着巨大的价值冲突,使得卧底侦查一直颇受争议。卧底侦查虽然能有效打击犯罪,实现实体正义,但因为其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在侦查过程中,会侵犯到嫌疑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通信自由等。除此之外,卧底警察所使用的欺骗手段还可能会损害司法诚信,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赖。我国虽然也肯定了卧底侦查的合法地位,但是具体实施的配套制度却没有设立,容易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我们要对卧底侦查做严格的法律规制,以平衡价值冲突,达到兼顾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具体如下:卧底侦查只能适用于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比如走私类犯罪、毒品类犯罪、黑社会性质类犯罪等。并且卧底侦查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在穷尽其他常规侦查手段都无法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比较确切的线索启动。卧底侦查的实施需要先挑选优秀的卧底警察,经过特殊的培训,由其提出卧底申请,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卧底侦查的相关情况要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卧底侦查所获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庭前的询问和笔录提供证言,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卧底警察出庭作证。卧底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除了在授权范围内、为了侦查任务的需要而实施的之外,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其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视情况还需要由卧底警察所属单位或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卧底警察的身份不管在任务执行中还是任务结束后均要保密。在卧底任务完成后,要恢复卧底警察的身份和各项待遇,还要进行心理辅导,保证其尽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631.2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卧底侦查概述
    (一)卧底侦查的概念解析
        1.主体是侦查人员
        2.身份具有隐蔽性
        3.以打击犯罪和阻止犯罪为目的
    (二)卧底侦查存在的现实依据
        1.有组织犯罪的严重性
        2.常规侦查手段的低效性
二、卧底侦查的价值冲突与权衡
    (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与平衡
    (二)实体公正和司法诚信的冲突与平衡
    (三)侦查秘密性与嫌疑人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三、我国卧底侦查立法中存在的制度缺失
    (一)我国卧底侦查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卧底侦查存在的制度缺失
        1.适用范围和条件不明确
        2.启动、审批、监督程序不健全
        3.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使用无规定
        4.卧底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界定及责任追究未涉及
        5.卧底人员的保障制度没有建立
四、对我国卧底侦查的法律规制
    (一)卧底侦查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1.卧底侦查的适用范围
        2.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
    (二)卧底侦查的启动、审批与监督程序
        1.卧底侦查的人员选择
        2.卧底侦查的启动与审批
        3.卧底侦查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使用
        1.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
        2.卧底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义务
    (四)卧底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界定与责任追究
        1.卧底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界定
        2.卧底侦查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
        3.侵害第三人权益时的法律救济
    (五)对卧底侦查人员的保障制度
        1.卧底侦查人员及其亲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2.卧底侦查人员的生活保障制度
        3.卧底侦查人员的心理呵护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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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辛建;卧底侦查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85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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