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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1 18:39

  本文关键词:唐代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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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全盛时期,而要维持这种鼎盛的局面,离不开强有力的治安管理。相对于其他地方的管理而言,加强对长安城的治安管理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从维护地方的安定团结到实现天下大治的过程中,它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学术界现有对唐代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大多偏重于从治安制度或法定罪名方面入手,而对社会实际运行的治安管理方面的研究显得簿弱。本文在吸取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传世典籍为主,重点探讨唐王朝是如何加强对京畿地区治安管理的。本文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的研究主要从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入手。在研究危害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因素时,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即盗贼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妖言惑众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私有兵器对加强社会管理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本文在这里也一一加以分析论述。因此,全文主要从以上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唐王朝从中央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通过金吾卫、巡使和街使来具体实施的。金吾卫是唐前期禁卫军的重要力量,它组织严密,机构完整,是唐代期统治的坚强柱石。因此,维护京城社会治安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之一。本文除简要介绍金吾卫的沿革发展和社会地位外,主要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巡视京城街道、监察百官及京师百姓和抓捕处决罪犯等几个方面进行实例分析,以考证其在维护京畿社会治安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金吾卫在唐后期逐渐由军事职官向阶官虚衔转变,其治安职能也逐渐被左右巡使、左右街使及禁军所替代。唐朝使职差遣现象普遍,在长安以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担任左右巡,负责监察京城百官和街坊百姓的行为,以期达到管控治安的目的;街使在唐后期逐渐代替金吾卫负责维护京城治安,并逐渐由军事属官变为地方行政管理职官,其职官为五代所沿用。 唐王朝从地方层面加强对京畿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主要通过京兆府(尹)、县级政权来具体实施的。京兆府虽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但处于全国各地方政府首揆的特殊地位,直接肩负着维护京畿地区社会稳定的职责。它主要通过缉捕盗贼、惩治违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整饬风俗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唐前期诸君主对京畿违法势力能够不假宽贷,使京兆府得以依其职权行事,不受其干扰、破坏,君臣共创盛世;中后期治理效果不彰,由于权贵宦官干扰等因素,造成京兆尹治民理政困难。县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机关,由其主官—县令直接负责对地方的治安管理;县尉位于县级官员之末,是负责县级地方治安的专职官员。它除缉捕盗贼、侦察破案外,还辅佐县令审理案件,后期虽位低权重,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行权受限。 在危害唐代京城社会治安的多种犯罪类型中,盗贼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普遍的犯罪类型,也是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冲击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唐王朝一直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特别是在唐后期,唐统治者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秩序,对盗贼的打击施以重典,并且注重利用禁军势力联合打击盗贼行为。 由于妖言妖书会混淆视听,甚至使信息失真、异变。因此,它的蔓延容易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唐政府继承了前代王朝的做法,通过加强政府监管,鼓励民众检举揭发,铲除策源地等措施来消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但总体而言,在法律规定上比魏晋时期有所缓和。 民间收藏和制造武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唐代把管控武器作为最重大的事情来抓,严禁人民私自持有武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同时,加强对流失在民间的兵器进行收缴,并派专人管理,,对兵器持有者实行监控,这对防范农民起义和强盗作乱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后期禁贮武器成效并不明显,神策军掌握武器控制权,而主掌神策军的宦官势力借军权掌握唐室命运,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唐代对京畿地区的治安管理在总体上呈现了两个特点:一是从纵向角度看,唐前期君臣共治,各级部门职能权限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相对生活比较安定,治安案件发生较少,管理效果明显;在唐代中后期,相继出现安史之乱、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的局面,社会动荡较大,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对社会治安管理异常严厉,但收效颇微,各级部门治理权限受到干扰和限制不能充分发挥。二是从横向角度分析,设置了专职管理机构等管控京城治安;实行以专门机构为主,相关管理机构协同配合为辅的管理模式,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关键词】:唐代 京畿 治安 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631;K242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绪论10-29
  • 一、相关概念和研究范围界定10-13
  • 二、学术史回顾及其评价13-26
  • 三、选题意义与资料来源26-27
  • 四、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27-28
  • 五、重点、难点及创新28-29
  • 第一章 唐代京畿地区中央治安管理机构29-83
  • 第一节 金吾卫29-55
  • 一、金吾卫沿革与设置29-32
  • 二、金吾卫的特殊地位32-37
  • 三、金吾卫维护治安的体现37-50
  • 四、金吾卫职能弱化原因分析50-55
  • 第二节 街使55-72
  • 一、街使的设置55-58
  • 二、街使地位58-66
  • 三、街使治安管控权力的行使66-69
  • 四、街使职能的削弱与延续69-72
  • 第三节 左右巡使72-83
  • 一、左右巡使的设置72-75
  • 二、左右巡使对京畿治安的管理75-79
  • 三、左右巡使权力变化79-80
  • 四、左右巡使的发展演变80-83
  • 第二章 唐代京畿地区地方治安管理机构83-128
  • 第一节 京兆府83-108
  • 一、京兆府的设置83-84
  • 二、京兆府的地位84-85
  • 三、京兆府的职能85-87
  • 四、京兆府对辖区的治安管理87-102
  • 五、京兆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102-108
  • 第二节 京畿县令108-118
  • 一、唐代京畿县令的设置及其职掌108-111
  • 二、县令维护社会治安途径111-114
  • 三、县令权限制约因素分析114-118
  • 第三节 京畿县尉118-128
  • 一、县尉的设置118-120
  • 二、县尉的地位120-121
  • 三、京畿县尉维护治安方式121-125
  • 四、京畿县尉捕盗策略分析125-126
  • 小结126-128
  • 第三章 对扰乱京畿秩序行为的管控128-162
  • 第一节 京畿强盗案件分析128-144
  • 一、对强盗的界定128-129
  • 二、强盗的类型划分129-134
  • 三、惩治强盗措施简论134-144
  • 第二节 对私有兵器的管理144-153
  • 一、唐之前对武器的管理144-145
  • 二、唐代对武器的管理145-153
  • 第三节 妖言惑众的界定及惩处153-162
  • 一、行为界定153-155
  • 二、唐之前的认识及处罚155-157
  • 三、唐代对妖书妖言的界定及管理举措157-162
  • 结论162-166
  • 附表166-176
  • 参考文献176-193
  • 后记193-194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1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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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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