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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权_欧盟决策机制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09-16 20:04

  本文关键词:欧盟决策机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欧盟决策机制的特点
  纵观欧盟的决策机制,它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欧盟决策机制的演变反映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作为一个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盟无疑是一个发育成熟的经济共同体,并且逐步朝着政治共同体迈进。从根本上说,欧洲一体化进程就是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之间管辖权博弈的过程。欧盟机构和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分为三大类。[2]第一类是欧盟独享的管辖权,或称“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competence)。在这一领域,只有欧盟机构才有权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成员国只能制定相关的实施欧盟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第二类是欧盟与成员国共同分享的管辖权,或称“混合管辖权”(shared competence,mixed competence)。在这一领域,欧盟机构与成员国政府都有权制定法律法规,有的以成员国法律为主,有的以欧盟法为主。第三类是属于成员国的管辖权(national competence)。在这一领域,欧盟机构只能支持、协调成员国的行动。实际上,前两个领域主要是经济一体化的内容,属于第一支柱的决策范围,并且是欧洲一体化的基础;后一个领域主要是政治一体化的内容,属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决策范围,也是欧洲一体化深化和扩大的结果。因此,欧盟决策机制的演变鲜明地反映了一体化的历史进程。
  其次,欧盟决策机制的多元化表明欧盟是一种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范型。
  关于欧盟的组织性质至今没有定论,学者们主要有超国家组织论、国家拟比论和功能联邦论等等观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互争论的各种解释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立足点:它们都会选择欧盟的决策或者决策过程作为比较分析的核心问题。的确,相对于传统的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而言,欧盟决策机制的多元化无疑凸显了其组织性质的独特性。
  如上所述,第一支柱的决策机制具有强烈的超国家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决策机制又带有明显的政府间合作性质。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即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越高,欧盟决策机制的超国家性却越来越减弱。其实,决策机制的多元化不仅显示了欧洲一体化巨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而且表明欧盟这种兼具超国家和政府间合作双重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一种独特的范型。
最后,欧盟决策机制的运作受各种非决策机构的影响。
  欧盟按照三权分立的架构建立了一系列主要机构。[3]其中,欧委会、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共同决策机构。[4]理事会成员作为各成员国政府的代表,在欧盟决策中反映本国立场和维护本国利益;欧委会和欧洲议会则代表欧盟的共同利益。前者承担了决策创议和政策实施的重要角色,后者是欧盟体制中唯一的民选机构,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的议会还有遥远的路程,但是它已由最初的咨询权逐步获得了一定的民主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
  然而,欧盟的这些决策机构受到政府间会议和各种委员会等非决策机构的强烈影响。政府间会议分为两种,定期的政府间会议即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委会主席组成,虽然不是欧盟的正式机构,但它是欧盟的政治中心。欧洲理事会除了确定欧盟根本性的决策路线以外,,还经常处理理事会无法解决的决策问题。[5]欧盟每隔几年还召开一种不定期的政府间会议讨论重大的原则事务。此外,欧盟还有大约1500个各类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大致可以分为立法起草阶段委员会、审议批准阶段委员会和实施法律阶段委员会三种,这些欧盟的隐形机构也在欧盟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欧盟决策机制的运作实际上是决策机构和非决策机构共同参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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