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混沌逻辑之澄清
发布时间:2024-04-10 04:00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国际商业机器股份有限公司(IBM: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首次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独立于硬件的产品单独报价以来,历经萌芽、成长、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不断走向成熟。伴随着这一过程,计算机软件自身二元特征(主要表现为其表达性、功能性的兼备)中的功能特征逐渐凸显,并日渐成为软件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对于计算机软件功能及构思存在“保护失灵”、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则日益凸显过高的保护成本和潜在的泄密风险等问题,专利保护由于其自身的诸多优点而当然成为计算机软件相关权利人的期待。 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在于其本身能否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即其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客体适格性。版权“保护失灵”、计算机软件功能特征的凸显本身并不能证成软件专利保护的客体适格性。本文拟在准确界定计算机软件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时期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案例背后所体现的可专利评判基准(确立于Inre Abrams案的“思维步骤学说”,通过In re Freeman案、In reWalter案和In re Abele案提出并确立的“两...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专利语境下的计算机软件界定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美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一、计算机软件一般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第二节 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章 美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标准演变
第一节 “思维步骤学说”
一、内涵
二、混沌的逻辑
第二节 “两步测试法”(two-steptest)
一、内涵
二、时间维度的学说对比
第三节 “整体判断原则”(asawhole) 的确立
一、内涵
二、学说差异的再抽象
三、小结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时效特征”及其可专利性讨论
第一节 运用算法与算法本身等同性质疑
一、争点的明确
二、功效、运算二维度论证
三、小结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程序)本身构成技术方案质疑
一、讨论域的界定
二、逻辑误区的澄清
三、软件本身与专利法上技术方案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本文编号:3950117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专利语境下的计算机软件界定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美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一、计算机软件一般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三、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第二节 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 义
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三、本文的界定
第二章 美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标准演变
第一节 “思维步骤学说”
一、内涵
二、混沌的逻辑
第二节 “两步测试法”(two-steptest)
一、内涵
二、时间维度的学说对比
第三节 “整体判断原则”(asawhole) 的确立
一、内涵
二、学说差异的再抽象
三、小结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时效特征”及其可专利性讨论
第一节 运用算法与算法本身等同性质疑
一、争点的明确
二、功效、运算二维度论证
三、小结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程序)本身构成技术方案质疑
一、讨论域的界定
二、逻辑误区的澄清
三、软件本身与专利法上技术方案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本文编号:39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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