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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区别_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

发布时间:2016-09-14 14:03

  本文关键词: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政治协商 民主政治建设

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

138湖 南 大 学 学 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

四 协商民主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

协商民主在其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冲

突或争端。协商民主运行中出现的冲突与争端如果不能通过进一步的协商得到解决,就只能启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已有法律规定,将冲突与争端交由司法机关审理裁决。初步而论,如下几个方面的争端,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启动法律机制来解决:一是平等协商参与权受到损害;二是程序争议;三是对协商效力的认定产生争议。

(一)平等协商参与权争议

在宪法规范中,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那么,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指标性的意义。在协商民主过程中,公民能否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压制,则社会公共领域无法形成,社会共识无法达成,此,实现,与权。如,,有“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强制性规定;在形式方面有“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规定。因此,如果立法机构立法过程中或国务院行政立法过程中,违背了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或机构可以据此要求立法机构或国务院相关机构开展协商程序,否则可以启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程序争议

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不同的是,协商的议题不是先定的,而是临时根据需要设定的,因此,程序对于协商民主便有着特殊的意义。只有在先定的程序中展开协商,才能使协商起到整合各方理解、达成各方共识的功能;程序不合乎规定,即会损伤协商结果的法定效力。协商民主过程中有关的程序争议如果无法依协商得到解决,就应当通过法律机制解决。对于违背先定程序的协商,可以申请撤销其活动结果,重新展开协商以达成有效的共识。

(三)对协商效力的争议

协商的结果就是对某个协商的议题形成社会共识,并在此共识基础上进行立法、决策等活动。某种情况下,协商的结果也可能会表现为某种具有法律

效力的协议、会谈纪要、联合声明等。当参与协商的

各方签署了此种协议或会谈纪要、联合声明后,就应当视其为有约束力的规则,应当自动地遵守执行。虽然这些协议、纪要或声明对某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可能是原则性的、抽象的,甚至是模糊的,但是绝不意味着原则和精神是可有可无的。协商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精神,在具体的决策与工作中执行或落实这些协议。如果因此发生争端,参与协商的一方主体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启动复议程序,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由法院比照合同或契约的规定进行法律裁决。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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