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自由结社吗_依法治国及结社自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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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依法治国与结社自由 姓名:刘湘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理论 指导教师:蒋先福 座机电话号码 矿6S 375S 中文摘要 结社是人类自诞生以来的基本生存方式,是一种本能的社会行
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结社必然由一种社会行为上升为一项
法定权利。结社自由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而结社自由
对社会结构的深刻影响,又构成了法治发展的新的社会情境。法治与
结社自由的深层内在联系,,体现在理念、价值、制度及社会运作四个
层面。结社自由的理念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中世纪,
人们自由结成教会、城市共同体等各类社团实体的实践活动,客观上
促成西方近代的法治传统孕育生成。在资产阶级理性启蒙运动中,古
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以及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
观,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结社自由的必然性。在资产阶级革命进行的
过程中,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结社自由必须在法治与民主两个原
则之下行使,才会推动社会的发展。进入现代社会,结社自由与人权
理论相结合,而且成为多元化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价值层面上,
结社自由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权利的保护、民主的保障,能
够起到支撑法治现实运行的作用。从各国对结社自由的法律制度建构
来看,结社自由在结构上具有独特的二元性:既包括个人自由,也包
含集体自由;而集体层面的结社自由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种社会公共
权力: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同样是制度构建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相对于
西方国家关于结社的制度设置,我国对结社实行双重审查与双重管理
体制,更强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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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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