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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发布时间:2016-11-26 18:00

  本文关键词:民主法治:法制现代化的诉求,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民主法治: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李贵连

摘要:从秦汉到清末的中国社会,是以先秦法家理论为基础的专制法治社会。经历近代社会大转型,民主法治是它的必然归宿。民主法治就是西方的RuleofLaw。这是自清末法制改革起,改革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但由于有宪法而无宪政、当权者为个人私利玩宪法宪政、法学界缺少法治理论的系统探索以及法律职业团体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准则等,导致法治近代化的艰辛曲折。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最终一定会实现,“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当作为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前奏。

关键词:民主法治;专制法治;圣贤之治;法制近代化;一断于法

我曾撰文把西周礼治定位为贵族法治,而把秦汉至晚清定位为专制法治。近代以来的法制改革[1],目标是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而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或归宿,则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对于先秦法家以后的中国法治,学术界有人对照西方法治,认为这不叫法治,而是人治。20世纪80年代初,有一次全国性的“法治”、“人治”大讨论。在这次讨论中,参与者按照自己的理解,阐析“人治”、“法治”。我认为,“人治”如果是指先秦儒家的“人治”,那么,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这种“人治”。理由如下:

(1)如果说当时争论的“人治”就是先秦儒家所说的“人治”,那么,先秦儒家不论是孔孟还是荀子,他们所要的“人治”中的“人”都是圣人、贤人、君子,他们的“人治”是贤人之治、圣人之治、君子之治、圣贤之治,而秦汉以后的中国治理者,不论是秦皇汉武,还是唐宗宋祖,抑或是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直至近些年来被文化艺术界大肆讴歌吹捧的康、乾大帝,他们都不是先秦儒家理想中的圣人、贤人。因此,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从未出现过先秦儒家所说的“人治”。这种“人治”只是先秦儒家的理想,但理想不是现实。

(2)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第一次大转型。太史公用12个字概括这次转型,即: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用今天的语言,“废井田、开阡陌”,就是经济体制变革;“废分封、立郡县”,就是政治体制变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法治中的“法”是管理国家、社会的规范、规则、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礼治”的“礼”,也是法。只不过“礼”这种“规范”、“规则”的标准,或者说基础,不是“法”的标准基础,而是所有人身上都有的“血缘”。根据血缘的亲疏来确定人的贵贱,即区分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划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确定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通过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用来“别亲疏、殊贵贱”的规则、规范,就是“礼治”。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我认为西周是贵族法治。废分封立郡县,由宗法血缘形成的贵族世袭制被官僚委任制所取代。失去血缘规则,君主作者简介:李贵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广东省中山市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基地顾问。*本文为司法部重点课题“近代中国法治研究与反思”(项目编号09SFB1002)之成果。

原发期刊-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3-12页法学学报二○一二年第三期法学理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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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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