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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7-03-10 18:04

  本文关键词: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来源:蒋彦增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8日

  当今社会,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巨大的转型期,社会结构日趋复杂,社会上存大着多种利益冲突。因此司法机关责任重大,能否做到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的舆论监督形式,与司法公正构成了现在法制国家的两个重要基石。新闻舆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完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的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笔者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矛盾中不断前进,在前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互相促进”的循序过程。本文通过分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一些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策略。

  • 司法公正概述
  •   司法公正,或者说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司法公正的主体与对象这两个概念,因为有些学者对司法公正主体的认识是有偏颇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司法公正概念的准确阐释。

      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倘若我们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但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各种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因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也都有是否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

      二、舆论监督概述。

      (一)、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性。运用新闻舆论来监督司法公正,就是要通过公开的新闻舆来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使司法人员加强责任心,保证案件能及时正确地处理,从而实现结果上的公正,并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也达到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正确应用法律的普法教育目的。舆论监督的基础集中体现在政治基础、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方面。政治基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法律基础是舆论监督的保障,现实基础是舆论监督的动力。三者对于舆论监督而言,缺一不可,否则舆论监督就难以存在,或者不能完整地存在。舆论监督政治基础的实质实际上意味着人民是否有权利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是否有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进而言之,也就是表明人民是否充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民主政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此虽然没有直接涉及舆论监督,但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已无疑为舆论监督确立了法律空间,为舆论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如今,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国的基础方略。我国各行各业都在依法治理。从以政策调整为主到以法律调整为主,应是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业实行依法治理的方向。另外,事物的不断发展变化,使舆论监督有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广阔空间 ,这也是舆论监督向前不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这种动力将随着人们觉悟的不断提高,对正义孜孜不断的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越来越得到强化,正如当今广大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党风政纪、对社会丑恶现象、腐败现象、假冒伪劣、见利忘义等事物的揭露,使得舆论监督越来越深入到人民群众的心中,更深入的认识到舆论监督匡正祛邪的巨大作用,舆论监督的社会基础也更加坚实和牢靠。

      (二)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1、维护法律权威原则。这是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准则。记者应充分尊重审判活动,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在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指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可以客观报道审理的进程及一些背景资料,但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

      2、客观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因此可以说,舆论监督的真实性是一种法律要求,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和新闻采写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作为新闻媒介的权利和责任,记者要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在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不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

      3、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判决权在法院。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因此,新闻媒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严禁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表述。

      4、与程序共进原则。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不超越司法程序予以报道,更不能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能避免“媒体审判”的规定,应严格执行。

      三、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促进作用

      1、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舆论监督具有覆盖面大、影响深远、及时有效等特点,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我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法治运行的轨道,特别是司法机关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舆论监督不仅是进行社会控制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时,也是约束国家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2.舆监督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对象是程序的公正性,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一样都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的。我国的法律体现审判公开的原则,完法也赋予了公民相应的权利,那么就应当让新闻媒体真正发挥监督平台的作用;其次,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个别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收受或变相接受当事人好处等现象,从而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合法,允许并促进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公开鞭挞这些现象。

      3.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一方面,客观、真实的新闻舆论能使人们认识到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唤起政府、社会各界对他们的资助。而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从中反馈带有普遍性的民生问题,为党和政府在法律修订、政策制订时提供参考依据。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新闻媒体更应肩负起向弱势群体普法的责任,让更多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

      四、司法公正与舆监督冲突的平衡

      司法活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敏感的问题。司法审判活动向媒体公开并且接受媒体的监督是司法公正的标志之一。然而新闻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却也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有时甚至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如何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实现司法公正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已经迫在眉睫。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建设中的法治国家而言,在当前无论是司法职业化还是新闻媒体的职业化程度都比较低。因此,当研究新闻媒体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时,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个折衷的立场一一司法体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新闻媒体监督,但是我们决不能允许新闻媒体干预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一)实施新闻立法,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要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最根本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1、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也就是说,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传媒不得超越司法A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例如,对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一般不应报道或者不应报道案情细节,以免将本不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变相公之于众;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司法机关尚未认定的证据材料,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开,以免妨碍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对案件在终审前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2、规范媒体介入司法审判的时间。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在时间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性,新闻报道对时效性要求很强,记者通常是尽最大的可能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出来,而司法审判则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记者通常为了抢新闻而不顾司法审判的程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立法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推迟媒体报道时间的权力,来适当限制媒体的报道时间,对理论性的报道应尽量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面世,对调查性报道则力求采用第一手资料,争取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防止媒体过早地介入司法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3、防止媒体审判案件。在实践中,媒体一般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时,就以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判或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这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会引导公众对案件进行错误的认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判决,导致司法公正。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媒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防止预先归罪的报道,并且不要滥下结论;另一方面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媒体的行为,要求媒体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前只能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报道事实真相,而不能做任何带有个人观点或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报道或个人评判,避免其滥用监督权,进行“媒介审判”。

      (二)改革司法,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协调配合

      1、司法机关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的干扰,固然有记者滥用监督权的原因,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在司法的过程中易受外界的影响,过多地考虑了判决的社会接受程度,而没有以法律为准则,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者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司法活动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因此,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树立以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抵制外界对司法工作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司法机关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群众关心的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这样既确保了媒体以及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又可以防止公众的猜疑和新闻媒体的不正确报道,达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据笔者所知,目前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已探索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由于制度不够健全,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切实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

      3、司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发起“宣传功势”利导媒体监督。当前,很多学者提出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出击,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式,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及时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司法机关刊登的宣传文章来看,效果是比较好的,对“走出去”的战略在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这是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主动出击”的最好例证,不仅可以满足新闻媒体报道的需求,而且可以达到普法和宣传司法工作的效果,加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三)提高记者的素质,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

      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另外,媒体应加强自律,本着职业道德与良心对司法进行监督,对司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要准确。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保护,不过分渲染炒作,不侵犯其他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从我国实行司法改革的过程来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矛盾中不断前进,在前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互相促进”的循序过程。一方面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闻报道、偏颇的公众舆论以及社会舆论的过于关注可能引起党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对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加以干涉,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这个矛盾的解决一方面要求社会舆论监督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监督的内容,在司法载决前,舆论监督要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不能做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或加入自已的主观意志随意划分责任或定罪;司法判决后,在其他司法机关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新闻媒介不得随意抨击和评论司法决定,否定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法院要监持公开审判制度,把案件审理程序、证据以及如何形成的判决等通过媒体报道,呈现在舆论面前,让公众看到法院是依据合法的程序和证据做出判决的,“以公开促进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

      笔者认为,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相反,舆论监督通过客观的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有利于遏制司法权滥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我们正确的选择。

    作者: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蒋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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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号:25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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