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出条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13:24
近年来国家退出条约的现象不断发生,其退出行为对国际社会整体环境与秩序具有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双边条约的退出还是多边条约的退出,都会对国际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干扰。国家退出条约不仅仅涉及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现实问题,其中还其涉及到的国际法相关的问题更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认为,国家应当具有条约退出权,其应当建立在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条约退出权理应是在国家主权存在的前提下而建立,并且不应当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这一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原则。目前国际条约法对于国家的条约退出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松,所以说,国家退出条约的行为从目前国际条约法整体情况来说具有滞后性,不适应现如今国际社会的对于国家退出条约行为的情况的规制。国家在退出条约时所涉及的有关条约缔结的强行法,目前国际社会上仅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具有强行法效力,所以笔者认为对其条约的退出条款进行研究实属必要。此外国家主权与国家退出条约权的关系具有非常密切的相关性,是因为国家的条约退出离不开国家主权,一定程度上来说,国家主权是支撑国家退出条约的权利基础。但是仅以国家主权作为条约退出的权利基础和依据并不是国家退出条约的合法理由,其应当受到“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因为缔约国善意履行所签订的条约是国际条约法中的对于缔约国的加入条约时的基本要求之一,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其也是国际法存在的前提与基石,此内容这正是笔者将在正文部分进行专门论述与研究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对国家退出条约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第一部分是从国家退出条约的法律问题提出以及其性质分析入手,进而第二部分是对国家退出条约时需要遵循“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性与相冲突部分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是再针对国家的条约退出权的权利基础以及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关联问题进行讨论,从而论证国家退出条约的权利基础系国家主权的支撑。第四部分将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国家条约退出权相关规定之下对条约退出的表现形式进行研究分析,对于该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形再进行研究与论证。最后在第五部分中,针对上述研究成果的国家退出条约的表现形式,分析其对于国际社会法治的消极影响并且针对消极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3.8
本文编号:2814230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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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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