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交错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8 18:11
根据与侦查行为交错的行政行为的特点,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无论是哪一种行政行为,在交错的原因上,都绝不是仅仅出于权力行使便捷的考虑,其间关涉到警察权力的结构、权力的功能以及警务行动策略等多方面原因的综合交错。在交错的目的上,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出于刑事案件侦破的需要,而应当将其放在一个更为宏大的背景之下来审视,例如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待刑行交错。当前对于刑行交错的指责主要来自于刑事诉讼法学界,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将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相混淆,侦查学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分支学科,但是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别;另一方面,侦查学研究的独立性价值已经逐渐丧失,因而我们需要对侦查学研究进行反思,注意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的区别,同时推动侦查学知识生产机制的改变,从这一系列的过程之中去发现刑行交错的必要性、可能性与正当性。但是,仅仅进行反思是不够的,因为尽管侦查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最终的层面上,实践中的侦查活动仍然要受到法律文本的规制,所以有必要从规范意义上对刑行交错进行回应,而这回应可以分为刑诉法与警察法两部分,因为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主要依据来自于这两部法律规范。对于刑诉法的回应,可以考虑对当前的侦查概括授权条款进行一定的调整,以符合侦查实践权力的合理需要;在警察法这方面,可以考虑将现行《人民警察法》改造成为《警察职权行为法》,确认警察法的行动法性质,将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整合,交由《警察职权行为法》进行统一规定。
【学位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18
本文编号:281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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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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