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法治论文 >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7 20:49
   自由199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以来,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已经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该制度有效解决实务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围绕这一制度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本文围绕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揭示了参与分配制度基本问题如制度内涵、存在之必要性、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分配原则,分析了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债权受偿顺位和救济制度。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八章,近十九万字。引言部分对本文研究的理由、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的意义、理论研究现状、本文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等作了交代。第一章参与分配制度的界定。参与分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广义的概念。本文认为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机构处分债务人财产后,其他金钱债权人申请分配已得金额以实现其金钱债权的法律制度。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是解决金钱债权竞合的一种方法。制度功能在于利用同一程序解决多个金钱债权竞合,实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参与分配制度与个别执行、破产制度虽有相通之处,但区别明显。参与分配制度脱胎于强制执行程序,但已在事实上具备了相对的独立性,其与个别执行的执行程序和概括清偿的破产程序并驾齐驱,属于不同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法,并不应当过多地受其他规制方法的影响,尤其是破产程序。第二章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论证。奉行“先到先得”的个别执行程序在多个金钱债权竞合时受到公平价值的拷问,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个别执行程序面临如何保障诸如劳动债权、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等权利人的现实困境。这是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之一。破产法无法完全解决金钱债权竞合问题是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企业法人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并非破产法被“束之高阁”的主要原因。“破产难”原因多种,债权人天然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内在动力、简易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的缺失、破产审判人员的匮乏等才是破产法得不到很好实施的原因所在。试图通过取消企业法人参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这一“倒逼”机制并不能解决破产难的问题。法院依职权移送破产本身既不符合法理,也没有司法实践的现实基础。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丰富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法,金钱债权竞合时,法律提供的解决途径有二:破产制度和参与分配制度。破产程序强调集体清偿、概括清偿,结果是债务人主体资格(企业法人)的消灭或者主体的重生(自然人)、债务的免除。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当事人不愿启动破产程序或者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问题,而且其并不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亦不导致债权的消亡。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应当交由市场主体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受偿顺位的安排,能够对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受害者等实现优先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章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影响参与分配制度功能定位有两大因素:参与分配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破产能力立法模式。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功能定位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立法之不足系制度功能定位错位,这是导致参与分配制度运行不畅和理论纷争的重要原因。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是解决金钱债权竞合的一种方法,其首要功能并非为了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立法之不足,而在于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解决多个金钱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问题,从而达到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破产能力立法模式并不是决定参与分配功能的关键因素,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法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同样存在适用平等原则的参与分配制度。第四章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取向。参与分配制度涉及生存利益和商业利益、公益和私益等多个利益冲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平后,才能准确地确定制度的价值取向。虽然公平价值占据了比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中更为重要的位置,但参与分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该制度仍然以“效率”为其首要价值追求。对于首先查找和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应当给予适当优先清偿,以体现“奖勤罚懒”。生存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的最基本的权利,对其权益应当优先于商业利益给予保障。国家自主性决定其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存在着“与民争利”的行为趋势,立法需要对这种“天然的冲动”予以规制。这种规制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就是要贯彻“国不与民争利”的价值取向,在衡量国家和个人利益时,不能再秉承国家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一贯做法。第五章参与分配的原则问题。参与分配制度原则的确立是各国在考虑立法传统、文化、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的情况下而做出的选择,任何原则均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同为采取优先原则的德国和美国,德国法创设的扣押质权和强制抵押权与一般质权和抵押权基本一致,效力上更强,甚至享有破产法上的别除权,但美国法上的司法担保权益并没有如此强的法律效力。同为采取平等主义的国家,日本比法国贯彻平等原则更为彻底,不仅在动产,在不动产领域同样贯彻平等原则。一般破产主义确实为破产能力立法的趋势,但其最佳搭档并非绝对是“优先主义”。法国、日本、韩国、秘鲁、我国台湾地区等都是“一般破产主义+平等主义”的立法典范。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均是奉行平等主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没有改弦易辙的充分理据,即使将来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仍然可以适用平等原则或折衷原则。广义参与分配制度之下,我们应当确立混合主义原则:其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债权时,适用优先主义。其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时,采取折衷主义。其三,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适用优先主义。第六章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参与分配适用条件有三要件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七要件说之争。参与分配适用条件的主要争议点有二:其一,是否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为启动条件;其二,企业法人是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多个债权人申请、针对同一债务人、金钱债权、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者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实践中,将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启动条件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亦容易产生理论判断上“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的争议,鉴于此,不宜作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在广义参与分配制度之下考察,结果更是如此。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一般限于取得执行依据和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例外应当准许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企业法人应当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也即参与分配的债务人为所有民事主体;执行程序开始后即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截止时间根据不同情形分两种:债务人财产需要经过变价程序的,截止时间以公告的变价日之前一日为截止时间;无需经过变价程序的,以公告的截止日期为截止时间;适用范围为金钱债权和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非金钱债权。第七章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受偿顺位。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受偿顺位问题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金钱债权”这一“情境”的限制,是解决多个金钱债权冲突的需要。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多个金钱债权时,债权清偿的顺位并不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同时,也要充分认识顺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非常有限,某些法定优先权利(比如共益债权)实现之后,常常所剩无几,此种情况下,规定再完美的清偿顺位也于事无补。相反,规定过多的享有优先清偿顺位的债权,等同于事实上否认了顺位在后债权的清偿机会,包括顺位在后的所谓的“优先权”。由此,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而设置优先受偿顺位的债权时,基本的原则应当是:除非必须,否则不予设置。即使在设置了优先顺位的一类债权,也应当对此类债权做合理的限缩,要将这种“情境排序”对债权平等原则的影响降到最低。基于保障民事主体最基本生存权益和维护过往司法实践及人们朴素法律价值观的原则,在一定期限、一定数量范围内的劳动债权和排除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之外的人身损害之债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现行法律关于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优先的规定存在逻辑关系上的混乱。税收优先权有纵容税务部门不作为和懒政的道德风险,且由于税收数额、产生时间等的不透明性,税收优先权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冲击,税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位获得清偿。总体来讲,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受偿顺位为:共益债权、查封债务人财产之前一年内的劳动债权和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先采取保全措施和查找到法院未能依职权查明的财产线索而实施查封债权之一定比例、税款及其他普通债权、行政和司法罚款、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第八章参与分配的权利救济。参与分配需要救济是基于权利制约权力、公平价值、平等保护的需要。大陆法系承认执行救济的竞合,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通过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或普通诉讼来救济。我国参与分配救济立法受台湾影响较大,并不承认参与分配救济制度的竞合,确立了“异议-异议之诉”的救济模式。但何种异议事由走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并没有予以明确,让过多的异议无条件进入诉讼容易消减参与分配制度的效率价值。参与分配救济制度应当区分一般执行异议、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给予救济。根据异议事由不同,选择不同的救济模式,能够通过“异议-复议”模式救济的,坚决不通过“异议-异议之诉”的模式救济,这是承认参与分配制度首要价值——效率价值的必然结果。除了债权是否存在适用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外,其他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处理。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郑金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运行研究[J];中国法学;2015年06期

2 丁亮华;;参与分配:解析与检讨[J];法学家;2015年05期

3 曾祥生;胡志超;;破产程序向执行程序的转化——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5年19期

4 朱新林;;论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体系[J];法律适用;2015年07期

5 张勇;;参与分配与破产在企业法人债务清偿中的选择适用——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J];人民司法;2015年11期

6 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03期

7 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J];法学研究;2014年06期

8 陈志鑫;;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困境与进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06期

9 许尚豪;欧元捷;;执行分配与破产还债的功能分离:参与分配制度的现实重构[J];人民司法;2014年17期

10 曹凤国;;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救济及其限度[J];法律适用;2014年07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9条

1 ;人多不够分 蛋糕怎么切[N];人民法院报;2014年

2 ;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N];人民法院报;2012年

3 赵晋山;;赋予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N];人民法院报;2007年

4 李曙光;;法定的债务人财产范围[N];法制日报;2007年

5 兰世民;;执行分配中优先权冲突下的工资债权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7年

6 杨荣馨;;高效是强制执行的灵魂[N];法制日报;2007年

7 李曙光;;债务人财产[N];法制日报;2007年

8 黄金龙;;加拿大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N];人民法院报;2006年

9 奚玮;叶良芳;;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N];人民法院报;2003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徐辉;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

2 陈政;破产债权清偿顺序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许林长;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6年

2 余朋铭;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

3 宋彬龄;论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82122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282122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7b3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