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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院主体性功能的解构与重塑

发布时间:2020-12-10 05:07
  无论是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居高不下的法院系统接收涉诉上访的数量统计,抑或是各媒体网站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赞同率几乎每年在六大报告中垫底的报道都足以说明法院系统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功能没有得到充分良性地发挥致使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院捍卫其正当权利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本文写作的目的即是对法院维持其自身存在意义的主体性功能(纠纷解决)是如何在历史洪流中被逐渐解构的过程做出一场历史还原,并结合这一历史线索及当代中国现实法治语境来论述法院重塑其主体性功能的进路。正文的第一部分对法院功能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法理学上的论述:纠纷解决是法院的主体性功能,社会控制是法院的政治性功能,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必须通过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充分良性运作来实现,过分强调法院的政治功能会走向法院功能的政治化,影响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第二部分开始跳出法理学的宏观视角,进而从微观的司法技术上来考察共产党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功能的定位:首先是从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大众化司法中被广泛运用的公审制切入,论述了陕甘宁边区的法院功能定位不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塑造市民文化,而是通过改造社会来实现社会控制。其次是对建国后一元...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课题背景
    1.2 选题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创新与不足
第2章 法院功能:纠纷解决与社会控制
    2.1 法院功能的概述
        2.1.1 法院功能的内容
        2.1.2 法院功能的特征
    2.2 纠纷解决:法院的主体性功能
    2.3 社会控制:法院的政治性功能
第3章 我国法院功能定位的历史考察
    3.1 改造与控制:边区司法时期的法院功能定位
        3.1.1 边区大众化司法的萌芽、争论与确立
        3.1.2 大众如何参与司法:以《黄克功案件》电影为视角
        3.1.3 大众化司法如何进行社会控制:基于“司法广场化”的思考
    3.2 动员与控制:建国后一元化社会法院功能定位
        3.2.1 政治司法:边区大众化司法的延续与发展
        3.2.2 政治司法如何进行社会控制:情绪催动下的政治认同
第4章 当代转型中国法院主体性功能的回归与异变
    4.1 为大局服务的能动司法
    4.2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法院
    4.3 法院主体性功能的异化
第5章 我国现实法治语境下法院主体性功能的重塑
    5.1 法院回归个案与纠纷的解决
    5.2 法官以高度的专业和自律为依托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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