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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陷与立法完善:正当法律程序视野下的监察调查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2 06:36
  《监察法》对调查措施的规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调查措施等重要范畴没有予以清晰界定;调查措施的程序法定化严重不足;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界限混淆不清;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力;悖离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诸多重要调查措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不畅;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监察调查措施的制度重构应当严格区分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与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以规范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为重点,从程序法治的角度科学设置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调查部门。监察调查措施的立法应当在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种调查措施实施法治化改造。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6)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监察调查措施制度设计的主要缺陷分析
    (一)技术调查措施的概念没有予以清晰界定
    (二)调查措施的程序法定化严重不足
        1.《监察法》对绝大多数监察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都缺乏规定,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2. 监察调查措施制度设计的表述模糊不清。
    (三)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界限混淆不清
    (四)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力
    (五)悖离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1. 违背了有效辩护原则。
        2. 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违反了司法审查原则。
    (六)诸多重要调查措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
    (七)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不畅
    (八)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三、监察调查措施的制度改革与完善
    (一)监察调查措施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前提与路径
        1. 严格界分职务违法行为调查措施与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
        2. 以规范职务犯罪行为调查措施为重点。
        3. 从程序法治的角度科学重建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调查部门。
    (二)监察调查措施立法变革的具体思路
        1. 现有监察调查措施制度设计的重构。
        2. 建议增设与监察调查有关的重要制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29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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