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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1-06-07 16:59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与环境行政监管不力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现代环境法框架内,司法介入与行政监管之间应该形成权力制衡与功能互补的关系,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应以此为基本的功能定位。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回应针对环境问题的生态利益诉求,生态利益诉求可分为私益性的和公益性的两个基本类型,这决定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展开路径。回应私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应拓展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功能,识别和回应以"美好"为取向的私人生态利益诉求。回应公益性的生态利益诉求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应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与环境行政监管形成竞争关系,并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聚焦于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 

【文章来源】:中州学刊.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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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J]. 黄秀蓉,钭晓东.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04)
[8]环保法庭的困境与出路——以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为视角[J]. 张式军.  法学论坛. 2016(02)
[9]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 王明远.  中国法学. 2016(01)
[10]我国环境诉讼的模式选择与制度重构[J]. 杨严炎.  当代法学. 2015(05)



本文编号:3216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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